“你为什么要以调头的名义喊人家把钱投给你?”
“因为这样容易取得别人信任,而且只用自己编造,又不用实物证明。”
“既然你没有拿他们的钱去做调头,为什么不退钱,反而继续以调头名义喊人家投钱给你?”
“因为我把钱拿去偿还自己的债务了,没钱退所以只能继续喊他们投钱进来,以债养债。”
近日,惠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被告人唐某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唐某谎称其认识某银行行长,可以做银行“调头”业务(贷款到期的贷款人先将贷款还给银行,之后银行再放贷给贷款人),遂向其朋友黎某等三名被害人谎称可以借钱给贷款人做调头,从而获得贷款人“调头”利息,先后多次骗取黎某等三名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069462元,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及店铺经营和日常开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表现良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宽处理,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官有话说:无论诈骗手段如何伪装,都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该案被告人为了一己私利,不惜欺骗朋友,违背了最基本的道德准则,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警示着广大群众要时刻坚守道德底线。此类诈骗犯罪一方面让受害者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可能导致家庭破裂、生活陷入困境;另一方面破坏金融秩序的稳定,可能引发金融机构的信任危机。
广大群众在涉及金钱往来时,务必保持高度警惕,不要轻易相信他人的承诺和所谓的“高收益”投资项目。要通过正规渠道了解金融知识和贷款政策,仔细核实相关信息,避免因贪图小利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惠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