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扫黑除恶案例:梁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仍接受首要分子领导、管理、指挥,并参与该组织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基本案情
2000年以来,梁某纠集曾某、庞某某等人到某县看场子收取保护费、走私香烟。2003年至2021年期间,以梁某为首的犯罪组织为树立和维护组织权威,先后实施了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开设赌场、非法持有枪支等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群众,通过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获得庇护,长期走私冻品、烟包、橡胶、腰果、黄磷等货物,攫取数千万元经济利益。该组织通过经营烟店、酒店、商务会所,投资香蕉基地、开设赌场等方式扩大经济实力,豢养组织成员,以达到以商养黑、以黑护商、以黑护私的目的,逐渐形成以梁某为组织者,陆某、曾某、庞某某等6人为积极参加者,黄某、杨某某、张某某等9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存续期间,共组织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开设赌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偷越国境、非法持有枪支、行贿等犯罪活动十余起,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严重破坏国家海关监管制度、税收征管制度和边境管理制度,严重扰乱某地区社会风气和经济社会管理秩序。
裁判结果
2023年7月27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梁某等16人有期徒刑二十四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刑期。
法条延伸
结语
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让这些黑恶势力再也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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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啸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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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吴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