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玉树成才
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有了专门法律。
增值税作为我国的第一大税种,约占全国税收收入的30%左右,其立法进程备受关注。
这次增值税法的通过,据专家介绍,是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事件,对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具有标志性意义。作为第一大税种,增值税立法不仅进一步规范、统一、稳定了税制,增强了透明度,对建立统一大市场、优化营商环境起到支撑作用,同时也为市场主体提供更稳定的税收预期,有助于增强信心。但是,增值税法从我们国家创投行业发展的角度来看,却在其中发现了自营改增条例遗留下来的问题与疑惑。
增值税法的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增值税法的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法的第三条中,明确销售货物、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为应税交易,而增值税法的第四条进一步说明应税交易时,在销售货物、销售不动产之后,突然增加了将销售金融商品也列为应税交易的规定,而且在后面的条款对适用税率及应纳税额的规定中,也没有再次提及销售金融产品的税率及应纳税额如何计算,显得有些突兀和奇怪。根据一般的理解和定义,金融商品是不属于货物的,金融商品也不可能是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那么将销售金融商品也做为应税交易的依据何在呢?销售金融商品是参照销售货物按照销售价值扣除相应成本,还是参照销售服务,针对服务收入进行纳税呢?这些在新的增值税法中都没有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未来可能依然由税务部门按照自己的理解去规定和执行了。
根据我本人以往的分析(创投怎么了思考之八:创投增值税的法律基础),出现这种非正常的延申,源自当初营改增时国家税务部门单方面的理解和延申,并不具有完全的合理性。
在2016年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之前,创投行业根据营业税征收的相关法律规定及2002年财税191文件,一般都没有缴纳营业税。2016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财税部门却强制要求所有的创投基金投资企业获得的企业股权,在一级市场退出的,可以依然按照2002年财税191文件的要求,不用缴纳增值税,但在所投资企业IPO上市后获得的可流通股份,在二级证券市场退出时,视同金融产品转让,按卖出价与发行价之差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完全是对增值税主要对服务和服务收入征税的立法原意的错误延申,是对创投行业明显的一种歧视性的特殊安排。
在当年《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其后的附件注释中,补充说明销售服务,包括提供金融服务等,而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这个扩展就从金融服务延申到了金融商品转让,但后续金融商品转让的解释,依然明确指出的是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也就是说不是转让的金融产品本身,而是相关的金融产品转让的业务活动,及因这个转让活动产生的服务和服务收入,才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重点。
在新的增值税没有明确的说明和解释的情况下,依然延用了当时的理解和延申,将销售服务延申到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的业务活动,直接延申到把销售金融商品做为应税交易,而不是把转让活动的服务和服务收入作为应税交易,简单的的继续延用《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的规定,造成了事实逻辑的混乱,不能说是一种进步和规范,有可能继续对创投行业面临的增值税缴纳问题造成进一步的困惑。对于创投行业来说,就新增值税法的重要变化需要慎重评估其可能带来的影响,为尽早适应增值税法的实施做好事前规划,为新税法环境下的各项涉税风险管理和合规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也亟希望行业人士和法律专家能够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