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养老服务费最多预收6个月

江苏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等七部门日前联合出台《江苏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自2025年1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管理办法》要求,养老机构建立入院评估制度,确定服务项目,作为开展预收费的依据。规定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对单个老年人一次性收取的押金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会员费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

近年养老服务快速发展,一些养老机构采取预收费经营模式,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运营质效。但部分地区出现养老机构在预收较大额度费用后,未根据合同履行服务义务等情况。还有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养老服务”的旗号实施非法集资,严重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为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管理办法》明确,养老机构预收费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3种类型。养老服务费是指床位费、照料护理费、餐费以及个性化服务等费用;押金是指为老年人就医等应急需要、偿还拖欠费用、赔偿财物损失等作担保的费用;会员费是指养老机构以“会员卡”“贵宾卡”等形式收取的,用于老年人获得会员专属权益和服务、使用设施设备、享受服务优惠等的费用。

《管理办法》规定,公办、公办民营、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不得收取会员费。养老机构预收费用总额不得超出其固定资产净额(已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价值不计入固定资产净额)。养老机构不得利用格式条款设定不合理的退费限制,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承诺明显低于市场价入住等方式,诱导老年人交纳预收费。养老机构因停业、歇业等原因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发布提醒,退还剩余费用。实行预收费的养老机构应当向备案地民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养老机构预收会员费不得用于以下五类情形:非自用不动产、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投资、捐赠给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名下的其他企业;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养老机构,投资、捐赠给关联企业;其他借贷用途。

《管理办法》规定,养老机构因停业、歇业等原因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发布经营状况变化提醒,退还剩余费用;明确实行预收费的养老机构应当向备案地民政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在存管账户管理上,规定养老机构收取的押金、会员费应当实行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和风险保证金方式管理;对于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规定须留存一定金额的资金作为风险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