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激发数据叠加倍增效能 促进类案监督数字化应用
数字检察是数字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应用是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和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突破口,是探索实践“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法律监督的新路径。类案监督数字化应用,核心主旨是通过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通过类案监督促进社会系统治理。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应用,最大程度激发了数据对检察监督的叠加、倍增效能,赋予了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全新的方式和手段。基于丰富的办案实践和司法样态,基层检察院要围绕“四大检察”积极开展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研发与应用,针对类案监督数字化应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探索解决办法,以充分发挥数字检察对类案监督的有效促进作用。
一是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必须源自办案实践。通过个案办理才能发现类案监督规律。一线检察业务人员是推动数字检察工作的生力军,各类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凝结着广大检察人员的真实需求、深刻思考和办案实践经验。要在具体的个案办理与监督中打破固有思维和履职惯性,实现数字思维与法学思维的深度融合,总结出类案监督规律。
二是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要有明确的监督方向。法律监督工作点多面广、切入点多,在构建监督模型时要明确模型作用和监督方向,以“小切口”监督模型的研发应用来推动“四大检察”深度融合履职。工作实践中,法律监督模型构建针对的监督点越小、问题范围越具体,就越容易直指问题要害、找准核心特征要素,精准筛选出类案监督线索。
三是模型创建应用要以务实管用为基础。在应用实践中,要充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区位地域等客观条件,避免模型库上架模型本地化应用中出现“水土不服”问题。要加强对模型库上架模型本地化的孵化应用,因地制宜、吸收借鉴成熟模型的监督规则,优化数据结构和要素,派生修改或创建符合本地实际、务实管用的模型。
四是数据为类案监督数字化应用提供源头活水。数据是数字检察的根系,没有数据的支撑,模型就没有“生命力”。办案实践中,外源数据的获取情况直接影响模型的办案应用和监督成效,且有一部分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所应用的数据不涉及检察内部数据只应用外源数据,在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领域尤为突出。
笔者认为,类案监督数字化应用应从以下方面着力:
加强数字检察人才培养。培养既懂检察业务又懂数字检察的复合型人才,注重检察人员的专业数字技能培养和数字化应用习惯养成,引导检察人员将数字检察思维转化为数字检察办案习惯,让数字检察真正成为办案常态。将数字检察相关内容纳入检察系统各业务条线的培训班课程,培养检察机关自己的建模技术力量,促进检察队伍数字素养的全面提升。
深化办案应用,扩大数字检察影响力。检察业务需求是数字检察建设和发展的内生动力,要围绕加强刑事诉讼全流程监督、法律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行政诉讼监督、公益诉讼监督等方面,深化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研发应用。聚焦服务大局的热点焦点、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针对执法司法的突出问题、社会治理的薄弱环节、公共利益的弱项短板等方面开展类案监督数字模型深度应用,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和服务社会治理工作实效。以数字检察赋能法律监督优异成绩来增强党委政府的感知度、人民群众的获得感、被监督者的认同感。
以融合履职推动类案监督和系统治理。业务部门要强化综合履职意识,主动通过专门调查,深度参与、推动或承担监督活动,切实综合运用审查、调查等措施,把数字监督线索真正查深、查透。一是建立线索移送机制,明确由数字化办案小组负责登记、研判、流转、办理、协作、反馈全流程的闭环管理。二是建立线索移送核查机制。由案件管理部门定期对数字化办案小组移送的数字监督线索进行流程监控和核查。
重视类案监督数字化应用数据安全。检察机关收集、运用相关数据首先必须满足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要求,避免侵蚀数据权利,对于个人信息、单位信息的处理应严格按照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依法开展,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数据合规体系。严格数据和线索管理,牢记数据安全是开展数字检察工作的前提,加强数据统一管理和审批审核,在授权范围内规范调取和使用。制定相关法律监督数据的标识、存储、管理和调取规范,不得超越权限查询、使用相关数据,确保数字检察严格依法有序开展。
(作者分别为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办公室副主任,检察官)(强峰 张宏 马振清 蒲振宇)
(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