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阵地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安顺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烈士陵园保护范围予以公布。
一、安顺市烈士陵园保护范围
以安顺市烈士陵园宗地图(宗地代码:520402005002GB00002,所在图幅号:2906.25—35589.75)为界,北至S209省道,东至S209省道,西至北十四号路,南至定安大道,具体以安顺市烈士陵园土地证划定范围为准,面积为75522.92平方米。(安顺市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图见附件)
二、安顺市烈士陵园保护管理责任主体
主管部门:安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理责任单位:安顺市王若飞烈士陵园管理处
三、安顺市烈士陵园保护内容
安顺市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级别为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内容现有纪念碑、纪念广场、烈士墓群、党史陈列馆英烈墙、纪念塔等纪念设施,以及上述属于保护范围内的其他附属设施,今后在保护范围内修建纪念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均纳入同等保护内容。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活动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安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安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安顺市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图
2024年12月23日
附件
安顺市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图
来源:安顺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