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社论: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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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下称《纲要》)举行新闻发布会。其中强调,要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强调,《纲要》制定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奔着现实问题去、盯着突出问题改,紧扣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重大问题和关键环节,注重增强改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就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来说,《纲要》是从司法层面做实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具体体现,会对增强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感,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等起到重要作用,切实增强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感。

具体来看,紧扣《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决定》)关于“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改革部署,《纲要》强调要“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依法实行同责同罪同罚”。同时部署了“完善刑事、行政、民事交叉案件处置机制和裁判规则,明确涉企案件常见行为罪与非罪界限”“健全涉企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依法甄别纠正机制”“依法严格规范保全程序,探索创新保全方式、保全解除机制”等重点改革任务。

“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表述中,有三个“关键词”:依法、平等、长久。

就依法来说,无论是公有制经济主体还是非公有制经济主体,都要依法设立,依法经营,依法纳税,非法利益得不到法律保护,甚至会依法受到处罚。

就平等来说,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两个毫不动摇”,就是最好的诠释。

就长久来说,是要体现法律法规稳定性,执行法律的可靠性、可预期性,尤其是要防止执法和司法中的随意性。

要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当前面临的重要任务是防止一些地方对民营企业涸泽而渔,这是短视行为更是违纪违法行为。不单是严重影响营商环境,影响经济发展大局,更是对法律法规严肃性的“藐视”。

远洋捕捞、近海捕捞、趋利性执法等之所以广受诟病,是因为这些行为严重损害到了相关主体的经济产权等权益,其中主要针对的是非公有经济主体,导致事实上产生了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之间权益保护的“不平等”。

作为维护相关主体权益相当重要的一道闸门,审判机关更应该充分发挥作用。在上述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要更加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经济社会生活的规范、引领、保障、促进作用,从而更加有力有效地做实服务保障大局的职能。这当然也包括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

总之,《纲要》制定的重要目的是体现宪法原则,将《决定》中的要求落到实处,从而有利于加强对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司法保护,推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发挥司法审判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鼓励、支持、规范、引导作用。在这个原则之下,行政执法、检察监察等方面还需要出台更多切实有力的现实措施和长远改革措施。

(本文来自第一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