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 让学生签“自杀与学校无关”《承诺书》,教育担当岂能公开旁落 | 明舌如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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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学生签“自杀与学校无关”《承诺书》,这所中学脱责的胆量真是天下无敌了。据极目新闻报道,网络平台反映广东梅州五华县水寨中学要求所有学生签订“自杀与学校无关”承诺书,引起广大网友关注。县教育局迅速回应,已责令该校立即收回已签订的《承诺书》予以作废处理,并将督促各学校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切实关爱学生身心健康。

学校本应是学生成长的摇篮,是知识的传授者、品德的培育者和心灵的呵护者。教育的意义在于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帮助他们应对生活中的种种挑战,培养坚韧不拔的精神和积极乐观的态度。但这所中学的这份承诺书却将学校与学生的生命安全划清界限,公开传递一种冷漠的信号:学生的生死与学校无关,学校只需专注于知识的灌输,而无需关心学生的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这无疑是对教育使命的严重背离,是对教育精神的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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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作为一个教育机构,对学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种责任不仅仅体现在提供优质的教学资源和良好的学习环境上,更体现在对学生的全面关怀和保护上。学生在学校度过了大量的时间,他们在这个阶段面临着学业压力、人际关系、青春期困惑等诸多问题。学校有义务配备专业的心理辅导教师,建立健全的心理健康教育体系,及时发现并帮助那些可能陷入困境的学生。而通过一纸承诺书来试图逃避可能出现的责任,是一种极其不负责任的 “甩锅” 行为,这不仅会让学生感到被抛弃和不被重视,也会让家长对学校失去信任,进而损害整个教育行业的形象。

其实,这所中学费尽心机炮制的这份《承诺书》,完全是白纸一张,根本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看似白纸黑字,貌似先说断后不乱,但完全是自欺欺人。如果不幸真出现学生轻生的事件,公安机关会依据事实多角度多方面综合考量认定责任。若确属学校管理不力导致的事件,即使有《承诺书》也是脱不了干系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他人的人身损害,除了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外,如果教育机构没有尽到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职责,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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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这种承诺书的出现反映了社会对自杀问题的误解和恐惧。自杀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往往是多种因素交织作用的结果,包括个人的心理特质、家庭环境、社会压力等,绝非单一的学校因素所能决定。学校不应该将其视为一颗随时可能引爆的 “炸弹”,采取这种简单粗暴的方式来规避风险,而应该积极主动地去了解学生自杀的根源,加强与家长、社会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构建一个全方位的预防自杀网络。

对于学生来说,签署这样的承诺书可能会在他们幼小的心灵中埋下负面的种子。他们可能会因此感到孤独、无助,甚至产生一种被学校抛弃的错觉,这反而可能会增加他们内心的焦虑和抑郁情绪,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自杀风险。学校本应是学生最信任的地方之一,而这份承诺书却在师生之间筑起了一道冰冷的墙,破坏了原本应有的和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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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在追求教育质量和学生成绩的同时,我们绝不能忽视学生的心理健康和生命安全。学校应该重新审视自己的责任和使命,以更加积极、主动、负责的态度去关爱学生,为他们营造一个温暖、安全、充满希望的学习环境。教育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学校的监管,制止这种不合理、不道德的行为,引导学校回归教育的初心,真正做到育人为本,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在阳光下茁壮成长,而不是在冷漠与恐惧中徘徊。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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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明华,首届价值中国最具影响力专栏作家、资深媒体评论员,高级编辑,杂文家,诗人。《明话频道》《明话评道》《天府文学》等新媒体平台创始人。全国各地杂文学会联席会组委会副会长、中国写作学会杂文副会长,四川省作家协会会员,《当代杂文随笔》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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