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明确:存在这些情况,须撤销任职核准决定!

12月2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办法》旨在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下称高管人员)监督管理,严把人员准入关口。
基于此,《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完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条件规定,加强对拟任人合规和廉洁从业情况的审核把关,秉持严宽相济、过罚相当原则,区分行政处罚的种类对相关人员任职作出限制,同时进一步压实金融机构对于高管人员适格性管理的主体责任,推动高管人员恪守诚信,履职尽责、廉洁从业,促进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有效保障高质量发展。
具体来看,《办法》要求,金融机构任命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授权相关人员履行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前,应当确认其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对于须经任职资格许可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任职前向监管机构提出任职资格申请,有关人员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不得履职;对于适用报告制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金融机构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对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办法》明确为,(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和廉洁从业记录;(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四)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七)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办法》还明确,如存在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核准其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任职资格时存在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监管机构在审核时未发现,但在核准其任职资格后发现该情形的;不符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的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依法应当撤销任职资格核准决定的其他情形。监管机构应当撤销已做出的任职资格核准决定。

记者 仇兆燕

编辑 徐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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