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晨赟(中南民族大学)
12月24日下午三点,江苏盐城一农民卖1只羊获利180元被大丰区市场监管局罚款10万元的行政诉讼案件,在盐城中院17法庭二审公开开庭。(12月25日 《法治日报》)
法律是守护公平正义的基石,然而行政执法过程中却频频出现“过罚”的状况,由此激起了公众的热烈讨论和高度关注。四川宜宾一家营业额500元采耳店因未申请开业许可,被当地卫生执法部门罚款22.2万元;某小餐馆因售卖未办理许可证的拍黄瓜盈利34元,被罚款5万元;河南洛阳一名三轮车卖菜大爷,因销售不合格蔬菜,获利21.05元,被罚款11万元……这些事件的背后,折射出的是执法弊端。
部分执法者重“严罚”,轻“人性”,将“有温度地执法”抛诸脑后。事实上,对民众轻微的违规行为,应以教育引导为主,而非“一刀切”处罚。
早在2021年11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中提到,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今年2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也明确要求,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切身感受,确保罚款决定符合法理,并考虑相关事理和情理。
本案中陈某售卖的羊肉存在未经检疫的情况,按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处罚。但就具体违法情况来看,是否有必要罚这么多,值得商榷。
执法旨在促守法,过罚易起反作用。执法应重教育引导、区分情况,兼顾人性化,关怀特殊群体。应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升其执法与服务能力。同时健全监督机制,谨防权力滥用,保护人民权益。
执法有温度,人民心里暖。愿执法者将“法理”与“人情”相结合,莫让“小过重罚”这类伤民之举重现,共建和谐美好社会,共谱法治温暖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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