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哈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根据《办法》,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公开透明、封闭管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涵盖了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和面积标准、申购和配售、后续封闭管理等。
根据《办法》,在保证项目资金整体平衡的前提下,新建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均价,由市住建部门依据建设单位申请,组织市发改、资源规划、财政、国资、税务等部门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呈报市政府审定后确定。新建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由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存量住房转化的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均价,由存量住房建设单位结合房屋成本及周边住房价格等因素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实行一房一价,向社会公布。
同时,按照保基本的原则,新建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70—110平方米为主,引进人才住房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存量住房转化为保障性住房的,结合现有房源实际,原则上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据哈市住局介绍,哈市对保障性住房实施严格的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形式违法违规将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因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只能保留一套,其余的保障性住房由市政府按照规定回购。购买家庭取得保障性住房不动产权证未满五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如长期闲置、确需转让、因辞职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的,可由市政府按规定予以回购,再行配售给符合条件的家庭。具体负责实施回购的机构由市政府确定,回购规定另行制定。
回购价格按照“原购房款+利息-房屋折旧”的原则核算。再行配售价格根据房屋回购价格并结合经营管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长期未出售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有购买意愿的,在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优先购买。
另据哈市住建局介绍,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及公共事业费用。同时,保障性住房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市场监管部门不得批准将保障性住房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商注册申请;保障性住房除用于申购家庭购置该套住房时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抵押外,不得用于其他担保及个人偿债;购房家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
此外,保障性住房应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购房人享有相应的落户、子女就学等基本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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