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咨解法】刑案最高追诉时效20年,常州公安为啥还要破31年前的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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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拍摄)

2024年12月19日,江苏常州公安公布一起破获的命案积案:2024年年初,一件长达31年之久的悬疑命案,在常州经开公安几代刑警的努力下,终于拨开迷雾,将犯罪嫌疑人周某抓获。

我国刑法规定,刑事案件的最高追诉时效为20年。为什么这起命案经过31年之久,犯罪嫌疑人仍被抓获归案?

今天,我们就聊一聊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问题。

刑事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经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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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这里有个刑事案件追诉时效的一般规定问题。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按照法定最高刑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不再追诉;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一规定为特殊情况下的追诉提供了法律依据。


接着,就是追诉时效的延长与例外问题。


尽管《刑法》规定了追诉时效,但在特定情况下,追诉时效依然可以延长或不受限制,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


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意味着,案件在追诉期限内已经立案侦查或受理后,但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判,司法机关仍有权对其进行追诉。


第二种情况: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有权对其进行追诉。

第三种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虽然案件已经超过了20年的追诉时效,但司法机关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如果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必须追诉,即核准追诉。这通常涉及特别严重的犯罪。例如,发生在1992年3月的“南医大女生被杀案”,在案发28年后即2020年5月8日,最高检作出核准追诉决定。核准追诉决定书提到,麻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虽然经过了20年,但其犯罪性质、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必须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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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常州这起31年前的命案积案中,犯罪嫌疑人周某在案发后更名改姓逃到外地,逃避侦查,因此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即便案件已经过去了31年,但犯罪嫌疑人仍被抓获归案,接下来,仍然要受审,承担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其设置旨在平衡司法公正与效率。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追诉时效可以延长或不受限制,以确保特别严重的犯罪得到应有的惩罚。
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里的“天网”就包括追诉时效这张网。因此,莫犯罪,犯罪必受惩。正义或许会迟到,但它早晚都会到。如果罪行足够严重,追诉时效也保护不了犯罪之人。


作者: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陈冬梅






国咨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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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陈冬梅)

陈冬梅:现就职于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法学学士、教育学硕士,毕业于兰州大学。曾在公安系统从事刑事侦查工作、在国企从事法务工作,对法律条款和程序有深入理解,具有丰富的案件办理及法务工作经验。专注于刑事、教育、商事等领域,致力于提供刑事、民事、商事风险防范和纠纷处理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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