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晚年再婚子女可不支付赡养费吗?法院:父母再婚不是子女逃避赡养义务的借口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支付赡养费是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重要形式之一。然而,当金钱与情感交织在一起时,赡养费的问题往往变得复杂而微妙。现实中发生的赡养费纠纷,法院会怎么判?12月26日,北京海淀法院结合多起案例对此进行普法。法官提醒,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不仅在法律上形成了亲子关系,更在在情感层面形成了牵绊,成年养子女应当积极履行赡养义务;但对于赡养费的具体数额,法院会根据老人实际生活需要、双方经济条件等合理确定;而父母晚年再婚,也不是子女逃避赡养义务的借口。

收养的子女 要支付赡养费吗

老崔与老刘结婚后一直无子女,二人收养一子小刘,希望两人年老体弱需要照顾时,小刘可以尽赡养义务。老刘去世后,老崔疾病缠身又没有生活费来源,决定以房养老。但小刘以其应继承养父遗产为由,阻碍老崔行使变卖房产的权利。老崔以房养老不成,无奈之下以赡养费纠纷为由将小刘诉至法院,要求小刘每月支付老崔赡养费2189.58元,并一次性支付医疗费72108.30元。

小刘辩称,自己每月收入700元,无力支付两千多的赡养费。老崔支出的医疗费可以报销,故不同意其要求支付医疗费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老刘与老崔系夫妻关系,婚后无子女,收养一子小刘。小刘辩称其每月收入700元,向法院提交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予以佐证。老崔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未就小刘收入一事向法院提交证据。同时,小刘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老崔每月有620元的生活困难补助。老崔对此予以认可。老崔主张其因摔伤及其他疾病导致支出医疗费72108.30元,向法院提交了收据、病历、销售清单、住院清单、发票及证人证言予以佐证,证据显示老崔住院及治疗疾病支出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62307.33元。小刘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刘系老崔的养子,对老崔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现依据小刘提交的申请表以及老崔的收入状况,法院酌情判定小刘每月向老崔支付赡养费300元。老崔因疾病支付医疗费62307.33元,小刘作为养子,应负担相应的费用。但小刘收入状况有限,故法院酌情判定其支付医疗费24922.93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该案中,小刘虽然是老崔的养子,也同样需要向养父母承担赡养义务。老崔作为养母,缺乏劳动能力,生活困难,小刘应当向老崔给付赡养费以及医疗费用。赡养费的数额一般根据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当地的经济水平、赡养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

法官在此提醒,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不仅在法律上形成了亲子关系,更在在情感层面形成了牵绊。成年养子女应当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对老年人承担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父母生活不困难 要支付赡养费吗

老张与老赵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张意、张尔、张欣。老赵去世后,老张的生活都是由张欣夫妇照顾。老张生病期间,张意、张尔对此不闻不问。现在老张已八十高龄,光靠张欣照顾于心不忍,于是以赡养费纠纷为由,将张意、张尔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2000元。

张意、张尔辩称,老张退休金每月有5000元左右,且曾因农村占地拆迁获得安置房、钱款。老张有生活保障,生活上不存在困难,生活水平、经济条件远远高于张意、张尔。张意、张尔现在没有工作,如果按照对方要求支付赡养费,则无法生活。且老张有三个子女,拆迁所得的房产都在张欣夫妇名下,相当一部分补偿款也处分给了张欣,对张意、张尔不公平。

法院经审理查明,老张与老赵系夫妻,二人共生育三个子女即张意、张尔、张欣。后老赵去世。关于拆迁款,老张称,老赵去世后其心情不好,二被告带其去旅游,费用均由其使用拆迁款支付,已经花费完毕。老张承认其现每月有5000元退休金收入,但称自己有糖尿病、高血压及膝关节疼痛并病症,每月生活和医疗支出费用为5000元,但就此未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庭审中,张欣提交遗嘱为证,遗嘱为老张与老赵签名立下,双方同意百年后将老张名下房产归儿子张欣一人所有,与其他子女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张自身财产减少,系自身处分行为所致,并不应径行作为二被告应赡养费的事实依据;老张主张其每月有消费支出5000元,举证不足,法院对此亦不予采信。综合考虑老张的收入、生活需求、子女人数及双方矛盾等情况及双方意见,老张诉请张意、张尔每人每月向其支付赡养费2000元,依据不足,金额过高,考虑老张年事已高,为保证老张的生活质量,张意、张尔每人每月应支付的赡养费金额,酌情判定为每月3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该案中,虽然老张有退休金,但已经八十高龄,缺乏劳动能力,因此子女并不能以父母生活不困难为由拒绝给付赡养费。但对于赡养费的具体数额,法院会根据老人实际生活需要、双方经济条件等合理确定。

父亲找了后老伴 可以不支付赡养费吗

王兰系老王之女。因老王晚年再婚,王兰对老王的态度发生转变。老王患病且残疾,因王兰作为唯一女儿未尽赡养义务。其以赡养费纠纷为由将王兰诉至法院,要求王兰每月支付赡养费6081元。

王兰辩称,老王主张的赡养费金额过高,自己家庭月收入为18000元左右,月支出共计16600元,每月剩余1340元,平均每个人可使用335元。王兰母亲与父亲离婚时是净身出户,所以王兰还需要赡养母亲,母亲还在外务工。王兰公公婆婆也有疾病,也需要赡养。自己的医保卡每个月都有固定打款,医保卡一直在老王那里,医保卡存款也同意由父亲使用,每月至少应当有几百元的收入。其已经尽到了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老王退休金为每月4300元,但因身有残疾、身患疾病,需要聘请保姆、看病吃药,生活困难。为此其提交了残疾人证及医疗费票据予以证明。王兰认可老王患病就医的事实,但提交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网购凭证,证明其经常微信联系问候老王,并以发红包、购买生活用品等方式提供经济帮助,履行赡养义务。诉讼过程中,王兰自述本人月收入8000元至9000元,但因公公及子女医疗费用支出大,家庭负担重,已无力支付老王的赡养费。为此王兰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残疾人证等证据。王兰现与其配偶、子女共同居住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兰作为老王的女儿,对老王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赡养费的数额应当根据子女的负担能力和被赡养人当地生活水平的实际需要决定。该案中,老王每月享有退休金,且其身体状况并非不能自理,其也未实际聘请保姆照顾生活起居并产生相应支出,故其核算的赡养费过高。就赡养费的具体数额,法院参考当地生活水平、老王的生活需求及王兰的经济能力和家庭负担,酌情确定为每月6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该案中,老王晚年再婚,使得王兰与老王情感上产生裂痕。但王兰对老王仍然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这种义务不因老王再婚而发生变化或终止。法官在此提醒,父母晚年再婚,并不是子女逃避赡养义务的借口。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内,子女有责任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这不仅是对父母晚年生活的保障,也是作为子女应尽的责任。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通讯员 庞鑫磊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