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债务并违反限高令 法院: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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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欠付巨额债务,被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不但拒不履行债务,竟然还继续供养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近日,通州法院对一起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还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跟着京小槌一起来看看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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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刘某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州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孙某偿还原告刘某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因被告孙某未履行法院判决义务,原告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在后续执行中,通州法院查控到被执行人孙某名下财产未能完全覆盖执行标的额,经多次督促,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所欠债务,故通州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孙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近期,申请人刘某向承办人提供了被执行人孙某的女儿在北京市朝阳区某高收费国际学校就读的线索。随后,执行法官向该国际学校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经调查发现,孙某的女儿确实就读该学校。该校出示的资料显示,孙某的女儿自2015年至今一直就读于该学校,每学年学费约20万元左右。

近日,执行法官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孙某,谈话中孙某也承认了其女儿就读高收费学校的事实。面对执行法官的询问,被执行人表示后续愿意与申请执行人积极协商还款事宜。鉴于被执行人在被采取限制高消费后其子女仍就读高消费私立学校已违反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通州法院依法作出了对孙某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于当天将其移送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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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小槌普法

不能坐高铁、飞机?

关于“限高令”你了解多少?

01

什么是“限高令”?

“限高令”是限制高消费令的简称,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一种执行措施。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会向其发出“限高令”,主要效果是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02

“限高令”具体限制什么?

“限高令”限制的主体范围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这里自然人仅指被执行人本人,不包括其配偶及近亲属。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都属于“限高”的对象。那么“限高”具体限制哪些消费行为呢?


想坐高铁飞机?


别想了!

被执行人被“限高”后乘坐交通工具时,不能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能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想奢侈出游?


不允许!

被执行人被“限高”后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旅游、度假。


想买房换车?


想多了!

被执行人被“限高”后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想读贵族学校?


受影响!

被执行人被“限高”后其子女禁止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03

被执行人违反“限高令”的后果

被执行人被“限高”后就像带上了“紧箍咒”,在生活和工作的很多方面都受到约束和限制。除上述案例描述的情形外,实践中还有一些被执行人以身试法,通过代购等方式违规购买飞机、高铁票出行,试图“浑水摸鱼”突破限制消费令的监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京小槌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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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父母被“限高”后是否影响子女就读私立学校?

父母被“限高”后子女是否可以继续就读私立学校,这取决于就读的私立学校的收费标准是否高于正常收费标准。若仅仅是私立学校而收费标准未超出正常标准的,不属于限制范围。对公立学校、正常收费标准的普通私立学校并没有进行限制。但如果私立学校的收费标准明显高于正常收费标准的,将不允许被执行人子女在该校就读。

2

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单次解除“限高”措施?

被“限高”者因生活或经营必需而进行被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比如,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需赴外地,可以向法院申请单次解禁。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3

被执行人被“限高”后有具体期限吗?

法律上,限制消费令并没有期限,只要被执行人没有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没有做出解除限制决定,限制消费令是一直生效的。如果被执行人想彻底摆脱限高令的“紧箍咒”,最有效的办法是尽快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确实履行能力不足,但能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也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供稿:通州法院

编辑:方迎君 刘宇航

审核: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