墙体脱落砸坏业主车辆 小区物业该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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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今年2月,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某小区,孙女士带着3个月大的孩子回家,因天气寒冷,便将车停放在自家单元楼梯口一侧的邻居家的车位上。不曾想,这一停,车辆的前挡风玻璃 、雨刮器等被上空住宅楼外墙的瓷砖砸中受损。

随后,孙女士找物业进行协商赔偿,被拒绝。

孙女士只好对车辆先行维修,产生费用两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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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物业多次协商无果后,孙女士一纸诉状起诉到了法院。

一审法官听取了双方意见后,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但物业公司一直不同意赔偿,坚持他们在事发地张贴过警示标语,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不应当再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法官 陈光:一审法院认为,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人,对小区内建筑设施负有管理 、维护的责任,因其未能有效确保建筑设施的安全导致孙女士的车辆受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 ,孙女士作为小区业主将车辆停放在他人停车位,违反物业管理秩序,对车辆受损应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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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90%责任,孙女士承担10%责任。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物业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法官 陈光:物业公司应当有计划地对公共区域进行维护、 保养及时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对排查出来的隐患应及时通知小区全体业主,并在相关区域采取设置警示标志 、拉设警戒线及时维修加固等措施,同时应及时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所属社区等进行报告。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律师 肖杰:物业服务公司相当于我们的建筑物业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防止相应的所谓的坠落物的产生,如果说它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证措施的话,是应当承担未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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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孙女士在物业公司贴过警示标语区域停车,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律师 肖杰:像外墙脱落的话,我们物业公司一般会采取的是提示、 警示并且通过警戒线的方式圈出一块危险区域,防止我们人员和车辆经过,物业公司也应当及时地进行相应的维修,如果说仅仅是贴一个告示的话,那么这个安全保障义务是没有做到一个有效的防护的,对于这种情形,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自己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一个侵权责任,我们可以看到物业公司确实做了, 但做得不够,这就是因为它做得不够而产生的相应后果也要自己承担,那么从本案当中 ,我们可以看到我们的物业公司可能做得还不够, 所以它承担了大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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