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读罗马法的生命力
——《古典罗马法》读后
王水明
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他所著的《罗马法精神》一书中说:“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这里说的法律就是罗马法。论及罗马法,虽也有宪制、刑法、行政法等内容,但从法律容量和对后世影响看,私法无疑是最主要的部分,可谓是罗马法中的精华。
应当说,罗马私法有着漫长的历史,从公元前5世纪的《十二表法》开始,贯穿整个古代直至优士丁尼时期(公元6世纪),一般可以分为王政时期、共和国时期、帝政时期和帝政后期。而德国法学家弗里茨·舒尔茨所著的《古典罗马法》(商务印书馆2024年2月版,柯伟才、张晓博译)一书聚焦从奥古斯都到戴克里先的帝政期间的罗马私法,鉴于该时期的罗马私法相比共和国时期更为稳定和成熟,故又称之为古典罗马私法。
书中,作者采用潘德克顿体系,从总论、人法和家庭法、死因继承法、财产法、债法五个部分对古典法进行了导论式论述,在简明扼要中体现原汁原味,在详略得当中体现古典法特色,在娓娓道来中彰显罗马私法的伟大之处。
纯粹的人文主义婚姻法
人法和家庭法是古典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的人类,包括奴隶都被称为“persona”,即古典法学家所称的人,包括罗马人、拉丁人和异邦人,只是罗马私人仅适用于罗马市民,并不适用于异邦人;人从活着出生时开始存在,奥古斯都时引入出生登记,规定享有罗马市民身份的合法出生的婴儿,必须在出生后30天内进行登记。
相对于个人,团体这种组织包括两种形式:合伙和团体。前者是指拥有固定数量成员的人的组织体,每一个合伙人对共同财产享有一个可自由支配的份额;后者是指拥有数量可变的成员的人的组织体,成员对共同财产不享有固定的可自由支配的份额。
古典婚姻法是罗马法学家天赋的一项让人印象的成就,因为在文明史中第一次出现了纯粹的人文主义婚姻法。人文主义婚姻观认为,婚姻是两个平等的生活伴侣的自由结合,可以自由结合也可以自由解散。
谈及婚姻财产法原则,下列两项规则是古典体系的必然推论:丈夫在法律上没有义务扶助妻子;妻子不是其丈夫的法定继承人,丈夫也不是其妻子的法定继承人;习惯上夫妻以一种“良好和谐婚姻”的方式来对待他们各自的财产。婚姻因离婚、身份的变化、死亡等原因而终结。
虽然古典婚姻法是罗马人文主义的创造,但是家父支配权仍然是关于父母和子女的法律的中心制度。合法的孩子自出生时就处于家父的支配下,此外收养也是一种导致家父支配权产生的法律行为;而处于支配权下的孩子的身份实际上类似于奴隶,父亲有权抛弃或杀死他的新生孩子,有权为其孩子订婚让其结婚,有权解散孩子的婚姻,有权为其孩子指定监护人或继承人。相对应地,处于支配权下的孩子不能拥有财产,不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这一切都归于家父。当父亲或孩子死亡或人格减等、女儿处于夫权、收养或脱离父权等情形出现时,家父支配权即告终止。
古典监护法遵循三个主导性原则:古典监护的理念是对需要保护的人进行无私的照顾;监护人是一个私人,而不是公仆,他履行自己的职能原则上不受公共权力的干涉;为了保护受监护人而设立的法庭,其首要任务是在法律要求的时候提供一名监护人。在这样的原则指引下,未适婚人的监护方式可以分为:遗嘱监护、法定监护、法令监护,就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而言,法定监护人没有义务自己进行管理,监护人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以所有人的身份”管理和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此外,被监护人经监护人同意可以自己进行法律行为。
古典法学对于继承法的偏爱
如果说人法和婚姻法是权利义务主体在世时的适用规则,那么,规制权利义务主体去世之后的规则,古典法称之为“死因继承法”,或简称为“继承法”。作者认为,古典法学对于继承法带有明显的偏爱,致使继承法变得高度复杂,且不愿意为了简化而付出努力。然而,正是这一特点,使得其成为法律史学家特别感兴趣的一个领域。“这些像迷宫一样的法律迫切需要历史分析;可用的资料不同寻常地丰富。”同时,罗马继承法反映了罗马人的法律意志的焦点,自由主义无处不在。
众所周知,古典财产法具有明显的自由主义特征。比如,古典所有权并不是指对某物的无限制的权利,如土地所有权不仅在涉及邻人利益时受限制,而且也受到公法的限制;罗马的个人自由主义不喜欢财产共同体,在共同所有权的情况下,每一个所有权人都可以处分其份额,并可通过共同财产分割之诉要求解散共同体。所有权是对有体物的权利,原则上赋予权利人对该物的完全的权利,尽管这项权利可能受到各种限制。在优士丁尼法下役权是有体物上的一种负担,是通过关于有体物的利用的私人法律行为设立的,分为人役权和地役权。古典人役权最显著的是用益权,该权利人有权使用役物并享受其孳息,其主要功能是为一个人提供生计。用益权可以直接通过直接遗赠、分配裁决等方式取得。遵从拜占庭的术语,把那些为了另一块土地的所有权人的利益而在一块土地上附加的役权称为地役权。
物的担保则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而赋予债权人针对某物的一种权利,从经济视角看,物的担保是一种特别的信用类型。在古典时期,主要的信用形式是“人的信用”而非“物的信用”,罗马人的诚信、罗马人学究式的精确性、诚实以及在商业事务中的可靠性是这种信用的强大支柱。相反,物的信用在罗马经济生活中发展缓慢且不完善,如古典质押和抵押的里程碑——“塞尔维亚纳之诉”,是纯粹的裁判官创造物。
谈到古典的物的担保的类型,唯一为债权人提供市民法对物诉讼的担保是“与债权人缔结的信托”,而另一种担保形式就是上述所说的质押和抵押。说到古典的物的担保内容,主要有:担保物的丧失、债权人出售担保物的权利、债权人使用担保物并收取孳息的权利等。需要说明的是,物的担保从经济视角看,从属于一项债务;就司法救济而言,与债权人缔结的信托可以导致两种诉讼:直接信托之诉和反信托之诉,前者是担保人针对债权人的诉讼,后者是债权人针对担保人的诉讼。
“它是关于罗马法的科学的中心”
正如德国著名罗马法学家蒙森所说:“真正的历史研究不是寻求尽可能完整地重构世界的日记;它寻求的是高度和通观全局,以及在幸运的时间和地点,发生不变的必然规律……”就此来说,作者选取古典法作为研究对象,就是为观察罗马私法发展提供一个自由、广泛的视角。如果说,《十二表法》代表的是罗马私法的早期成就,那么古典法则是罗马私法的成熟期,是罗马私法的杰出代表,恰如作者所言:“它(古典法)是关于罗马法的科学的中心,所有的考察都不可避免地要从它开始并且回到它本身。”
不仅如此,罗马法具有一些在现代看来仍然值得尊重的地方:人文主义影响下的罗马法观念是理性的、人性的,它清除了杂质,留下了本质。比如婚姻就是两个人的自由结合,人的担保被广泛使用。它遵从民族本性来创造、完善自己的民法,如按照罗马人诚信诚实的特点,在合同中创设要式合同,在侵权中创设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
总之,罗马法体现了这样一种理念:法律就是社会现实的真正写照,只有回应社会关切、照顾社会心声的法律,才具有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