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牌无绳”遛狗,最高罚1000元!江西最新发布

近日,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记者了解到,江西省现行《条例》已实施二十余年,动物防疫面临的形势和客观实际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对动物防疫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动物防疫责任体系、动物疫病预防制度、动物疫病处置程序等,为实现动物防疫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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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携带犬只出户不牵绳最高罚1000元

  根据上位法的要求,《条例》将动物防疫方针由原来的“坚持预防为主”调整为“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并在分则中予以贯彻落实。

  针对近年来群众反映“犬只伤人”时有发生的情况,《条例》规定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办理养犬登记、采取系犬绳牵引等义务,明确相应法律责任。

  其中,未办理养犬登记的,由养犬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在城市携带犬只出户未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牵引等措施的,由养犬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针对新兴的撸猫馆等动物展示及互动体验场馆,规定其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关动物检疫证明,并采取防疫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避免动物传播疫病。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治,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野生动物疫情报告和无害化处理予以规定。



规定本省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

  为保障人民“舌尖上的安全”,《条例》规定本省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推行牛、羊定点屠宰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活禽集中屠宰;定点屠宰或者集中屠宰的畜禽,应当集中检疫。

  《条例》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检疫职责,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动物防疫岗位,从事动物防疫的公职人员,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规定任命为官方兽医,并规定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可以配备协检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同时,规范检疫申报程序,明确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补检要求,落实动物经营、运输各个环节动物防疫责任。强化疫源追溯,提出未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不得从事畜禽收购、运输活动。



规范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生态环境以及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条例》明确了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有关责任主体,规定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的过程管理,以及建立与保存无害化处理台账的相应义务。

  同时,强调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安装视频设备,进行全过程监控;规定各级财政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提供补助。

  《条例》规定,未建立无害化处理台账、未进行视频监控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台账、监控影像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大江新闻客户端

编辑:陶素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