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


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

平公(交警)告字[2024]第1号

以下卢春光等八十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后经书面告知要求30日内接受处理,仍未前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公告期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请自公告之日起12日内向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联系人: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韦警官、方警官、叶警官,地址: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直属四中队六陈镇镇东1街162号,联系电话:0775-7662118);符合听证情形(依法予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处罚)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12日内向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联系人: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制中队陈警官、潘警官,地址:平南街道瑞雁大道71号,联系电话:0775—7865633)。

 以上权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依法作出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直属四中队违法行为人明细表


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2月26日    




附件

图片

图片


图文:平南大队

采编:甘   霖

责编:傅   瑜

审核:刘世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