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涉军维权典型案例

军人是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军人在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他们不仅在战争中奋不顾身地保卫国家,还在和平时期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为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河南省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条例》,切实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努力营造尊崇军人、支持国防的良好社会风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从全省法院范围内征集筛选了8起涉军维权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1


龚某破坏军婚案

——军婚神圣不容破坏  害人害己身陷“囹圄”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至2024年2月,龚某明知刘某的丈夫王某是现役军人,与刘某长期在某小区同居。期间,两人多次到市区逛街、吃饭、购买衣服和黄金首饰等,且两人同居期间刘某曾四次怀孕并做人工流产手术。


【裁判结果】

龚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破坏军婚犯罪事实予以认可,深刻认识到对军人家庭造成的伤害,且认罪认罚。2024年6月25日,法院以龚某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军人舍身保家卫国,为国泰民安负重前行。军人职业和使命的特殊性,决定其婚姻家庭关系不同于普通家庭。破坏军婚,会极大动摇现役军人服役状态,影响部队战斗力和安全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国家依法保障军人婚姻家庭稳定,任何破坏军婚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2


薛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案

——挖断军事“通讯线”,触碰法律“高压线”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3日16时26分许,薛某在某市道路实施通信线路隐患整治挖掘作业时,忽视国防光缆警示标志,施工前未联系相关军事通信管理单位,在未了解埋设国防光缆具体位置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将埋设在施工道路附近的国防光缆挖断,造成军事国防通信信号中断29分钟,损失204934.73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薛某在施工过程中过失损坏军事通信,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薛某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典型意义】

军事通信是保障军队指挥的基本手段,对于国防建设和军事行动至关重要。对破坏军事通信的行为进行定罪处罚,能够有效维护国防通信的安全和畅通,确保军队的战斗力和国防能力不受削弱,从而保障国家的国防安全。社会公众也应增强国防意识,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国防利益和国家安全。



3


贾某买卖、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案

——市场经营需合法,“军”字流量不能蹭


【基本案情】

2018年以来,贾某买卖的“为人民服务”白酒涉及武装部队专用标志4600件,“战区接待”白酒涉及武装部队专用标志3000件,“军中茅台”白酒涉及武装部队专用标志980件,“战区特供”白酒涉及武装部队专用标志1500件,共计10080件。上述白酒及其包装上均印有虚假的武装部队专用标志。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买卖、非法使用带有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的白酒,其行为已构成买卖、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鉴于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贾某犯买卖、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是为便于社会外界识别,表明武装部队身份,用于执行部队公务的场所、车辆等的外形标记,包括军车号牌、军衔标志、军徽、臂章以及特种部队或者某些部队执行特别任务时专用的特别标志等。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的行为,破坏了军队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军队的形象。本案系买卖、非法使用带有虚假的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的白酒,贾某出于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相应的行为、非法牟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买卖、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对于贾某的惩处有利于保护军队的正常管理秩序,维护军队的形象。



4


王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从严惩治决不手软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在社交软件上发布其身着军装等相关照片及误导性文字,诱使被害人张某、李某先后与其相识。王某谎称其系现役军人、任副连长职务,通过向被害人发送自制假军官证和军人证件照片等手段,骗取张某、李某信任后,同时与二人以谈恋爱的名义交往。期间,王某收取张某运动鞋一双,并以过“建军节”为名收取微信转账801元。案发后,王某某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冒充军人骗取被害人信任并与之交往收取财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扣押在案的假军用上衣、军帽、军用布鞋、军用裤子等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


【典型意义】

冒充军人实施招摇撞骗等犯罪行为,不仅损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更损害了社会公众对军队和军人的信赖认同。依法严厉打击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不仅能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升公众的防范意识,还能有效维护军队形象和威信,依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



5


赵某诉禹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执行军事任务属不可抗力,军人因公断联不违约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31日,原告赵某(现役军人)与被告禹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双方应于2022年9月15日之前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且规定了双方违约责任。2022年8月5日,赵某向禹某支付首付款258000元,禹某出具收条。后因执行军事任务,赵某与外界处于断连封闭状态,此期间双方无法联系。2022年9月26日,赵某执行任务结束后,告知禹某解除疫情隔离后可办理房屋买卖合同手续。禹某认为赵某已违反合同约定的“甲、乙双方应于2022年9月15日之前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条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赵某认为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其不能按照约定日期履行合同,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后赵某所在部队出具证明,证明赵某前期因执行军事任务,处于断连封闭状态。禹某对该证明不予认可,认为赵某的情况不符合不可抗力,属违约行为。双方就上述买卖合同争议问题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如约履行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赵某执行军事任务系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赵某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禹某提供证明,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定的免责情形,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履行情势发生变化,在该情形消失后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剩余条款。禹某关于赵某应承担违约责任后才可以继续履约的抗辩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判决禹某协助赵某办理案涉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自上述产权变更登记之日起,双方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剩余条款。


【典型意义】

和平年代,军人仍肩负着保家卫国的神圣职责和崇高使命,是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社会各界和全体公民都应当依法维护军人合法权益。军事任务通常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重大利益,往往具有高度危险性和不可预测性,而军人执行军事任务是其职责所在。在合同履行中,应大力弘扬契约精神,诚信履约,如违约失信则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但现役军人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因执行军事任务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将军人执行军事任务认定为不可抗力,并判决军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充分保障了军人合法权益,亦消除了军人执行军事任务的后顾之忧。



6


乔某诉某银行撤销合同案

——银行错办贷款合同,军地联合化解难题


【基本案情】

乔某系驻守边境的现役军人。2021年5月,乔某因购房向某银行申办购房贷款过程中,由于双方沟通不够,产生误会,该银行错误为乔某办理了《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而非适合其本人的《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其后,乔某要求变更合同,但某银行以合同已履行三个月为由表示无法变更。乔某认为某银行在为其办理购房贷款业务过程中存在隐瞒行为,起诉要求撤销原合同,返还合同履行期间已还款本息,并重新为其办理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


【裁判结果】

考虑到乔某系现役戍边战士,法院启动涉军案件绿色通道,开庭前及时将该案向武装部通报,并特邀其派出专门人员旁听庭审,共同参与调解。经调解,购房合同所涉某房地产公司积极协助,无偿为乔某提供“过桥”资金,各方达成一致,并最终顺利完成了《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签订,乔某的诉求得到圆满妥善解决。


【典型意义】

军人戍守边疆,肩负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的神圣职责,法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主动作为,相关部门和各市场主体积极协助,军地联手解决了军人面临的现实困难,实现了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7


鲁某、卢某与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军人购房遭遇“过户难”,依法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8日,现役军人卢某与妻子鲁某二人和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交易相关内容。合同签订后,二人依约将购房款通过转账方式陆续支付给程某,直至2018年10月5日,共计向程某支付购房款680000元。后卢某夫妇在办理房产登记过程中,得知所购房产商品住房用地在2016年7月13日被开发企业河南某地产公司设置抵押,导致房屋一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与程某协商无果后,遂将其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因涉案房屋土地被抵押不能履行房屋过户手续,程某没有完整履行合同义务,其作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及时清除房屋过户障碍,造成卢某夫妇长达四年时间不能完全享有房屋所有权。从双方签订合同目的来看,当前履行状况对卢某夫妇有失公平,双方出现合同僵局。从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受损状况和长远利益出发,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解除本案房屋买卖合同,使双方及时从合同僵局中解脱出来,避免损失扩大。判决解除鲁某、卢某与程某于2017年8月1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程某返还鲁某、卢某购房款68万元。


【典型意义】

“小案”连民生更连军心,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新时代维护国防利益和涉军维权工作部署,聚焦部队所需、官兵所盼、军属所难,高效公正处理涉军案件。本案当事人卢某为现役军人,倾其所有购买了涉案房屋,但合同签订时卖方及中介并未告知房屋土地被抵押的事实,导致房屋一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全面查明案件事实,找准争议焦点,严格法律适用,认定双方已出现合同僵局,应当解除购房合同并返还购房款,最终案件得到妥善处理,保护了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



8


某军分区申请执行某管业公司、某房产公司物权保护案

——妥善处置军用土地权属纠纷,切实维护国防军事利益


【基本案情】

1982年,某市政府划拨某村210亩土地,作为某军分区民兵训练靶场使用,后该土地处于闲置状态。其后,因当地村委会在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时,未如实反映权属情况,该土地错登记为集体土地。2002年,当地村委会将上述部分土地承包给某房产公司使用。2005年,该市国土资源局认定案涉土地系军事用地,注销原土地所有权证,并于2009年向某军分区颁发土地使用证。2018年6月,某房产公司将其从村委会承包的部分土地租赁给某管业公司,用于搭建厂房和放置设备物资。某军分区与相关企业多次沟通交涉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返还土地,拆除房屋并将侵占的土地恢复原状。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两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停止侵权、拆除非法占用某军分区土地上所建房屋,返还侵占某军分区的土地,并将被侵占土地恢复原荒山状态。判决生效后,两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停止侵权行为。2024年1月15日,经某军分区申请,法院第一时间立案予以强制执行,对拒不履行判决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予以司法拘留,最终于2024年5月7日,经专业测绘机构现场测量,将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所建房屋予以拆除,土地恢复原状并返还。


【典型意义】

军用土地作为军事训练的重要载体,关乎部队设施建设、部队战斗力生成,军用土地权属发生纠纷不仅严重影响部队战备训练,也影响军地关系和军民团结。法院第一时间向被执行公司发出执行公告及预处罚通知书,依法冻结被执行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明确告知被执行公司如到期仍未履行,将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对其罚款人民币20万元,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被执行公司未按照执行通知及时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案件执行过程中,通过“府院联动”协调相关单位配合执行,高效完成了边界界限测量标注等工作,解决了困扰部队多年的土地纠纷,维护了国防军事利益。


来   源:豫法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