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8.5元,网店店主千里奔波,是小题大做吗?

为了一个8.5元的笔记本,商家不惜远赴千里也要对簿公堂,这是小题大做吗?近日,天门法院仙北法庭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赵某通过某购物平台在杨某经营的网店内购买了一笔记本,在收货后以“不想要了”为由,向平台申请“仅退款”,平台于当日退款成功。杨某认为赵某采取虚假方式向平台申请仅退款的行为给店铺造成了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赵某退还8.5元货款,并承担店铺损失费、律师费、打印费、快递费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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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结果

赵某收到案涉商品并向平台申请退款,应视为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已解除,赵某收到退款后却未实际退货的行为,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滥用消费者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法院对杨某要求退还8.5元货款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杨某主张的律师费,在平台购物框架协议中有相关约定,故在提供发票的实际金额范围内予以支持;对店铺损失费、打印费、快递费等各项费用,由于杨某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部分费用属于合理必要损失,故不予支持。

日前,赵某已将判决确定的款项支付完毕。图片

法官说法

诚信和公平是每个市场参与者追求的理想状态。本案中,杨某远赴千里维权的行为,不仅是为了解决一次普通的交易纠纷,也是对基本商业规则的守护,这种“较真”的精神绝不是小题大做。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广大消费者应当正确理解“仅退款”规则,遵循诚信原则,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商家也应在与消费者沟通过程中保留好交易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必要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平台需不断完善交易规则,加强对“仅退款”服务的监督,同时建立起商家申诉、投诉等机制。只有市场参与者共同遵守市场规则,才能营造诚信公平的线上交易秩序,打造良好的营商网络环境,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的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作者:罗梓航、张嘉诚

编辑:石雯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