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月饼、贩卖有毒家禽?梅州公布一批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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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一批违法典型案例,涉及生产销售假月饼、贩卖有毒家禽等问题。

02案例一中,许某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月饼,涉案货值金额达623.7万元。

03案例二中,兴宁市某地销售假冒伪劣的火灾探测报警器、可燃气体探测器,涉案货值合计295.96万元。

04案例三中,梅县区南口镇某家禽店涉嫌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给有腹泻等症状的鸡喂服“氯霉素片”。

05案例六中,梅州市某药业有限公司销售通过使用产品名称致使公众误认为该产品来自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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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今年以来,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出‘稽’ 守护南粤”行动,围绕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精准重拳出击,查处一批重点案件,严惩一批违法主体。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许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月饼案
2024年8月22日,梅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安部门线索,对梅县区某处房屋及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月饼成品9600盒、散装月饼6万多个。经查,当事人在未经权利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梅县区、大埔县等地设立制假窝点,将生产的无牌月饼包装成香港美心流心月饼™和半岛酒店迷你奶黄月饼等知名品牌月饼。经权利人鉴别,当事人生产的美心流心月饼™和半岛酒店迷你奶黄月饼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涉案货值金额达623.7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
2024年8月22日,梅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二 兴宁市某地销售假冒伪劣的火灾探测报警器、可燃气体探测器案
2024年7月31日,兴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到兴宁市某速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公司物流仓库内发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无中文标签标识的火灾探测报警器6个品种共134400个、可燃气体探测器2个品种共21200个。经核对该公司开具的快递单据,标明寄货方为刘某。经抽样检验,上述火灾探测报警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均不合格。经相关生产厂家、权利人鉴定,上述火灾探测报警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或冒用他人企业名称、地址的产品。经价格认定,上述涉案产品的经营货值合计295.96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项的规定。该案涉案货值较大,涉嫌构成犯罪。
2024年10月28日,兴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三 梅县区南口镇某家禽店涉嫌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4年9月19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梅县区南口镇某家禽店经营的“胡须鸡”抽检不合格情况(氯霉素项目不符合要求),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氯霉素片”空瓶3个。经对上述“胡须鸡”供应商及当事人经营的“胡须鸡”分别进行抽样检验,供应商经营的“胡须鸡”检验结论为合格;当事人经营的“胡须鸡”氯霉素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依旧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经营“胡须鸡”过程中,给有腹泻等症状的鸡喂服“氯霉素片”,现场发现的3个“氯霉素片”空瓶均为喂服使用完后留下的。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涉嫌构成犯罪。
2024年10月18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四 梅州市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和销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产品案
2024年11月1日,蕉岭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局交办的线索,对梅州市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三款标有“河源米粉”的产品。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河源米粉”地理标志相关授权使用书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标有“河源米粉”地理标志的米粉。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
2024年12月11日,蕉岭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梅州市某药业有限公司销售通过使用产品名称致使公众误认为该产品来自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产品案
2024年10月18日,梅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梅州市某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标签标注为“新会陈皮”的陈皮产品。经查,当事人从梅州市某药材公司购进上述陈皮,在无法提供产地证明的情况下,将标有“新会陈皮”字样的标签应用于陈皮包装上并进行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
2024年11月12日,梅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陈皮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梅州市梅江区某电气设备销售部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2024年8月27日,梅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梅州市梅江区某电气设备销售部进行检查,发现货架上摆放有金泉按钮开关58个,外包装显示有“外观设计标贴专利号”等内容。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购进上述按钮开关并销售。上述按钮开关外包装标注的外观设计标贴专利号已于2005年因未缴年费中止。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2024年10月28日,梅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予公告,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钟某销售不合格摩托车乘员头盔案
2024年7月1日,兴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钟某销售的摩托车乘员头盔抽检不合格的情况(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对当事人设立在兴宁市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手中购进上述抽检不合格的摩托车乘员头盔共8顶,抽检备样2顶,销售6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024年7月30日,兴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合格摩托车乘员头盔2顶、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梅州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4年6月28日,梅江区市场监管局对梅州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在对某轻型厢式货车进行检验时,外观检验员在该车辆二轴两侧的轮胎花纹不一致且左侧轮胎存在严重磨损情况下,未使用轮胎花纹深度计测量,未对二轴两侧的轮胎花纹是否一致进行确认,将该车外观中的“轮胎”项目判定为合格,出具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且在对该车辆底盘部件检查时检验人员仅一个人,无操作人员配合。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8月15日,梅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