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是大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职工,公司上下班时间为8:00——17:00。2020年5月23日7时25分,孙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孙某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
公司认为,孙某平时从家骑自行车到单位上班的路线是:穿行西郊工业园区兴工大街,不经过瓦交线,直接从公司西门进入,兴工大街平坦、车少,易于骑行,是上下班最短距离的合理路线。而孙某事故发生地是钻石街,该街车流量大,有一段长距离的坡路,只适合推行,不适合骑行,综合考虑骑行的安全性和困难性,该路线不应当认定为上下班的合理路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孙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认定孙某为工伤。大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所和公司之间的路线,不能机械地理解为从公司到职工住所之间的最近路径,合理的上下班路线并非固定的、唯一的最短、最佳路线,对此要作出全面、正确的理解,职工为上班而往返住处和工作单位间的合理路径可以视为合理的上下班路线。根据日常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可能有多种选择。只要在职工为了上班或者下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属于“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根据导航路线来看,孙某交通事故发生地点在公司正门附近,事故发生地点所在路线虽非上班最佳路线,但也属于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之一,可以认定交通事故发生在上下班途中,故应予认定为工伤。
来源:中国工伤保险微信号
本期编辑:张子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