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从情妇车内摔出身亡,家属索赔60万,律师:情妇身份对赔偿有影响,但非决定因素

据扬子晚报,深夜时分,一男子从宝马车内摔出车外不幸身亡,其家人向宝马车主索要60余万元的赔偿。记者从丹阳法院了解到,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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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介绍,王某(男)与刘某(女)均系80后,于2022年底相识并发展为婚外情关系。2023年7月,王某乘坐刘某驾驶的宝马牌汽车,行至丹阳丹北镇某红绿灯路口时,坐在副驾驶位置的王某突然被摔出车外。

刘某随即停车查看,并拨打120和向其同事求助。随后,王某被救护车送至医院救治,次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

事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因刘某想分手,王某不肯,两人发生争执纠缠。事发当晚,王某向刘某发送短信,要求归还为其购买的手镯、手机卡等,双方通过短信争吵。晚10点左右王某找到刘某,言语不快,还砸了刘某的汽车。后王某要求吃夜宵,开上刘某的车于晚12点左右将刘某带到某餐吧吃夜宵。期间刘某想早点结束,王某结账后独自出去。

刘某看王某喝醉了,就开车跟在他后面,王某要求刘某开车带他转转,但上车时没有系安全带,随后发生上述突然被摔出车外致死的交通意外事故。

后死者王某的配偶、父母及子女多次找刘某问责和索赔,并诉至丹阳丹北法院,要求被告刘某承担各项经济损失6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王某与被告刘某发生婚外情纠葛,在醉酒状态下乘坐被告驾驶的车辆时未系安全带继而发生交通意外事故。综观当晚事情经过,被告刘某虽未能尽到更为合理的注意义务和采取更为妥善的措施,但不存在严重过错和主要责任,不足以赔偿原告方全部或主要损失。据此,法院酌定被告承担赔偿责任65000余元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无论是情人关系还是普通朋友关系,赔偿责任的判定主要依据的是在具体事件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不是单纯基于双方的关系身份来确定。男子情人的身份对赔偿关系有一定影响,但并非决定性因素。朋友关系与情人关系相比,如果是普通朋友,双方之间不存在婚外情纠葛等复杂的情感和矛盾因素,在责任划分上可能会相对清晰一些。

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整个事件中,刘某没有实施违反法律规定,对王某上车未系安全带等危险行为未劝阻或者在行驶过程中更加谨慎驾驶、留意王某的状况,防止意外发生。但她没有做到这些,所以在这起事故中存在一定的疏忽和过错。刘某虽有过错,但相较于王某自身的行为及事故的直接原因,其过错程度未达到严重过错和承担主要责任的程度。因而法院的判决具有合理性。

潇湘晨报记者张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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