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被骗!小伙谎称认识行长诈骗,惠水法院判了

“你为什么要以调头的名义喊人家把钱投给你?”

“因为这样容易取得别人信任,而且只用自己编造,又不用实物证明。”

“既然你没有拿他们的钱去做调头,为什么不把钱退还,而是继续以调头名义喊人家投钱给你?”

“因为我把钱拿去偿还自己的债务了,没钱退还所以只能继续喊他们投钱进来,以债养债。”



近日,惠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罪案件,被告人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唐某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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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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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被告人唐某谎称其认识银行“某行长”可以做银行“调头”业务(贷款到期的贷款人先将贷款还给银行,之后银行再贷款给贷款人),向黎某某等四名被害人谎称可以借钱给贷款人做调头,从而获得贷款人“调头”利息,先后多次骗取黎某某等四名被害人财产十几万至几十万元不等,以债养债用于自己的店铺经营和日常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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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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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水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为维护公私财物所有权,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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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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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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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平安黔南

一审:蒙洁德

二审:张贺婷

三审:邹骐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