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完成修改,增加强制到案、责令候查和管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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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现行《监察法》于2018年审议通过,对监察立法目的、监察工作原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内容作出规定。

在9月1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刘金国曾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正草案)》的说明,他指出,当前,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铲除腐败滋生土壤和条件的任务依然艰巨。监察法实施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有些案件留置期限紧张影响办案质量和效果,监察机关强制措施单一等。

中国人大网于25日公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下称《决定》),此决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根据此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6日早间披露的信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在就监察法修改答记者问时表示,此次修改监察法,主要包括完善有关监察派驻的规定、授予监察机关必要的监察措施、完善监察程序、充实反腐败国际合作相关规定、强化监察机关自身建设五个方面的内容。

在授予监察机关必要的监察措施方面,一是增加强制到案措施。规定监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强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解决监察实践中存在的部分被调查人经通知不到案的问题,增强监察执法权威性。《决定》指出,对《监察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监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经依法审批,可以强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

二是增加责令候查措施。《决定》对《监察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被调查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对其采取责令候查措施:(一)不具有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二)符合留置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三)案件尚未办结,但留置期限届满或者对被留置人员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四)符合留置条件,但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责令候查措施更为适宜的。被责令候查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监察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市区或者不设区的市、县的辖区;(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监察机关报告;(三)在接到通知的时候及时到案接受调查;(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被责令候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予以留置。”

前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指出,增加责令候查措施,解决未被采取留置措施的被调查人缺乏相应监督管理措施的问题,同时减少留置措施适用,彰显监察工作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监察对象和相关人员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

三是增加管护措施。规定监察机关对自动投案或者交代有关问题的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进行管护,以保障办案安全。

《决定》对《监察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对于未被留置的下列人员,监察机关发现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的,经依法审批,可以进行管护:(一)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自动投案人员;(二)在接受谈话、函询、询问过程中,交代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三)在接受讯问过程中,主动交代涉嫌重大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采取管护措施后,应当立即将被管护人员送留置场所,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一财经记者查阅官方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了解到监察法修正草案初次审议后,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对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三项强制措施相应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予以明确,防止滥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或者管护措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此意见在此次修改中被予以采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负责人表示,此次修改监察法,将加强对监察权的监督制约,保障公民权利作为一个重点。具体而言,要确保严格依法慎用监察强制措施。坚持授权与控权相结合,在依法授予必要的监察强制措施的同时,对新增监察强制措施适用情形予以列举式规定,明确采取新增监察强制措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防止滥用。

此次修改监察法,还完善监察程序。前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指出,一是在现行留置期限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经国家监委批准或决定,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留置期限,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发现另有重要罪行可以重新计算一次留置期限。以适应监察办案实际,解决重大复杂案件留置期限紧张的问题。

二是明确公安机关负责省级以下监察机关留置场所的看护勤务,对留置看护队伍的管理作出原则规定。将实践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开展留置场所的看护勤务工作提供明确、充分的法律依据。

三是配套完善新增三项监察强制措施的时限、审批程序和工作要求,确保相关措施严格规范行使,并赋予有关人员申请变更监察强制措施的权利。四是规定审理程序和审理工作要求,突出审理对调查的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负责人介绍,此次修改监察法,完善相关权益保障条款和刑期折抵规定,确保相关措施严格规范行使。严格限定留置期限“再延长”和重新计算的适用条件、审批层级,切实防止实践中泛化使用。此外,加强对监察权的监督和约束。将近年来特约监察员工作的实践成果上升为法律规定,加强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外部监督。增加规定禁闭措施,巩固深化全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成果,体现对监察人员从严监督和约束。完善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办案的申诉制度和责任追究规定,促进严格依法行使监察权。

(本文来自第一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