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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超过二十年追诉期,45岁的田静没能为16岁的自己讨个公道。
1995年,田静未满16岁,表姐邀她结伴外出打工,将她从贵州拐卖至山西大同。
此后的多年里,田静被买家“丈夫”与家人多次打骂;“丈夫”强迫田静发生关系后,她生下一子。
田静告诉《正在新闻》,直到现在“丈夫”把她关在阴暗的窑洞,用皮带、捣盐锤抽打她的画面,还常常出现在她的梦里。
1997年,田静找到机会联系家人后得以逃跑,回到贵州报案,警方立案后,一直没有找到表姐。
2022年表姐在贵州现身,但警方认为此案已过追诉期,做撤案处理。
田静不服,向当地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律师告诉《正在新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对于超过20年追诉期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若认为必须追诉,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进行追诉,以确保对严重犯罪的惩处。
结伴外出打工,却被表姐拐卖到山西
田静是贵州安龙县人,家中排行第四,有三个姐姐和两个弟弟,父母以务农为生。
田静读书至小学五年级辍学,在1995年被拐卖时,她不满16岁。
1995年春节,田静的姑夫以借犁头为由来到她家中,劝说她父母让随表姐胡梅结伴去贵阳打工,每月工资300元。
父母认为女儿外出打工能补贴家用,便答应姑父。
当日下午,田静来到姑父家中和胡梅汇合,次日天还没亮,她与表姐踏上前往贵阳的路。
田静回忆,在前往贵阳的路上,表姐称担心她把钱弄丢,让她将所有钱财全部交由表姐保管。
当时的田静心智尚未成熟,也从未出过远门,便选择相信表姐。
到达贵阳后,表姐又邀约五名与田静年龄相仿的女孩,一起从贵阳坐火车前往北京。
一路上吃喝照常,五名女孩中还有表姐胡梅的堂姐妹,“我没有感到任何异常。”
到北京短暂休息后,表姐又带一行人连夜乘火车前往山西大同。
与原计划不符的路程,让田静心生怀疑。
直到六名女孩到达大同,被几名陌生男人带到大同浑源县,她们才得知被胡梅拐卖,噩梦也就此开始。
不满16岁被“丈夫”强奸后产下一子
田静现在还能想起,前来“购买”的陌生男子上下打量的眼光。
她回忆,在前往浑源县的面包车上,有男人指着她说“这车人来得挺多,这个女孩(指田静)年龄挺小的。”
逃跑是她唯一的念头,田静把希望寄托给表姐,但原本“可靠”的表姐却像变了个人。
无论她怎么下跪、哭喊、乞求,表姐都不为所动,她的钱财、衣物表姐也拒绝归还。面包车将开往何处,表姐不做任何解释。
她哭闹声招来男人厌恶“再哭就打死你!”田静只能噤声。
车从白天开到黑夜,田静如何被带进窑洞,又怎么被“丈夫”杨岳选中、买走,她已经记不清了。
只是记得她是众多女孩中,第二个或第三个被买走;离开窑洞时,田静的头被大衣蒙住,看不见路。
杨岳家在浑源县上祝安村,到杨岳家时天已经完全黑了。
趁杨岳在一旁吃饭,田静看到灶上有把菜刀,她抢到手中,“就把菜刀抢来拿在手里,蜷缩在炕上一角,我很害怕还全身发抖。”
她拿着菜刀蜷缩在炕上,两天两夜没有吃饭,直到身体扛不住后睡着。
杨岳强迫与田静发生关系,还直言,“你就是我用钱买回来生孩子的。”
田静尝试过反抗,结果是被皮带、赶羊用的鞭子打得遍体鳞伤,“他要我听话,不配合就要打死我。”
一开始,田静被锁在房间不能外出;怀孕后才获得些“自由”。
渐渐地田静与同村村民熟识,得知村内还有与她类似遭遇的人,“对被拐卖来的妇女,村里人会互相监管。”
田静回忆起杨岳的家庭,声音有些颤抖,杨岳平日在煤矿工作,杨岳父母和她相处时间较长;杨岳母亲对她不好,偶尔不给她饭吃。
田静一直没有放弃寻找逃跑的机会。
一次杨岳和两个亲戚带田静出门买衣服,路过一个衣服摊,她故意摔倒,将捏在手里写有家庭住址的纸条丢到摊位上,被摊主发现。
数月后,田静奇迹般收到家人回信。
得知来信消息时,田静已经怀孕,她向杨岳哭闹后才得到看信的机会,并记下信中家人的电话号码。
逃跑后报案无果,警方称已过追诉期
1996年正月二十七,田静生下一名男婴。
一年后,田静被杨岳带到山西大同燕子山煤矿打工;三个月后,又辗转到河北盂县的煤矿。
不久,杨岳在工作时受伤住院,田静终于等来逃跑机会。
一天外出买东西,田静趁机给表哥打电话。表哥在得知她的位置后,几天后,带着田静父亲、二姐夫来到医院将田静解救。
回到贵州后,1998年2月田静到派出所报案。
田静回忆,报案后虽有立案,但派出所表示人力、物力有限,只能等表姐胡梅本人回到贵州才能出警。
杨岳曾带着孩子来贵州找田静,田静害怕杨岳会伤害自己和家人,没能向警方报案。
直到2022年,田静在社交平台看到胡梅回到贵州老家,她拨打110报案。
2023年7月27日,贵州安龙县公安局向她送达一份《撤销案件告知书》。
《撤销案件告知书》显示,安龙县公安局称田静被拐卖一案已过追诉时效,现已撤销案件。
2023年9月26日,一份《安龙县公安局关于田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显示,经安龙县公安局调查核实,案发时间是1995年3月,1998年2月田静控告到海子派出所。
从案发至2022年10月已有27年时间,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最高刑为死刑、无期徒刑的,经(已)过二十年过追诉时效。
此后,田静连续向各部门反映情况,也在当地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据红星新闻消息,12月24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表示,田静确向检察院申请了立案监督,但是公安机关曾经对这一案件进行立案,因过了追诉时效撤案,不符合立案监督的条件。
该工作人员还表示,“案子比较特殊,确实是过了诉讼时效”,不过由于案件的特殊性,警方还是为此成立了专案组,检方表示还在调查。但检方还不知道警方最后要重新启动立案还是不立案。
律师:旧案用旧法,也可民事诉讼
金州律所律师邢鑫表示,本案拐卖行为发生在1995年,被害人田静于1997年被亲友解救后向派出所报案。
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基本原则,应适用1979年规定。
本案不符合1979年刑法规定的“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认为,对于超过20年追诉期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若认为必须追诉,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进行追诉,以确保对严重犯罪的惩处。
受害者也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拐卖者、收买者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内容包括物质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以弥补所遭受的经济和精神伤害。
邢鑫表示,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追诉时效的起算点,一直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追诉时效应从拐卖行为完成时起算;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犯罪人的拐卖行为导致被害人处于被非法控制的状态,追诉时效应从被害人被解救之日起算。
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第一种观点,即从拐卖这一犯罪行为完成时起算。
需要说明的是,追诉时效制度及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设立旨在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同时也有利于保障社会的稳定和秩序,避免法律变动带来的不利后果。法律在追求公正的同时,也展现了其对历史变迁的适应性和对人性深层次的关怀,应当得到理解和尊重。
(文中田静、杨岳、胡利、胡梅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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