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提前在某生活服务平台下单了某理发店300多元的服务产品。今年5月,张女士来到理发店准备染发,并选择了施华蔻品牌的染发膏。
据张女士描述,协商并确认染发产品后,发型师从里屋拿出调制好的染膏。因为没见到原包装,谨慎的张女士当即质疑染膏是否为施华蔻,并要求看到挤后的空壳,发型师未能把空壳拿出来,于是在张女士的监督下,又当面重新调制了施华蔻染膏。
这下,张女士才敢让理发师继续进行染发流程。然而张女士表示,染膏上头一段时间后,发型师未经她同意,又挤了一个其他的染膏继续加涂,这次的染膏是否施华蔻品牌也未可知。
之后,发型师未经张女士同意,在洗掉染膏后又进行了两次染发。张女士察觉气味呛人,急忙质问,店员则表示颜色不均匀,需对冲处理。
但,一阵操作之后,张女士看到自己染完的头发大吃一惊:自己的头发上面为棕色,下面居然是绿色。
张女士称,见此情况,发型师表示可以为她再次染很深的棕色,以此盖住绿色。张女士无奈同意后,无意间却发现店员这次补救操作使用的染膏并非施华蔻,于是再次指出不妥,店员才更换了正确的产品,再次涂抹到张女士的头发上。
令人遗憾的是,一番补救后,张女士的头发总体仍为上面棕黄色,下面绿色。
更不妙的是,次日,张女士因头皮和眼睛痒去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因染发和使用相关染料时间过久导致的结膜炎、接触性皮炎和毛囊炎。
张女士认为,因被告理发店对自己一天进行多次染发,不仅对头发和头皮造成了不可逆的伤害,同时具有致癌性,使自己承受肝功能受损的风险;染发后一段时间内还使自己承受了他人的嘲笑,对身心造成伤害;被告理发店再洗调染膏和对冲未经自己同意,侵犯了自己的选择权;事发报警后,理发店未及时出面解决问题,使自己感受痛苦;理发店还使用价格低廉的产品,以次充好,使用的质量品牌与购买价格不符,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张女士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理发店赔偿:医药费、欺诈赔偿费、重新漂发费用、重新染色费用、头发和头皮修护护理费用、后期体检费用、营养费用、误工费、交通费、停车费、精神损失费、头发被迫剪掉的损失共计近8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理发店辩称,原告张女士确实在团购了被告的产品,但最终并未核销。当日,张女士要求染棕色,并选择了施华寇产品。被告理发店是在原告张女士确认产品后,才提供的染发服务,但因张女士的头发在此前进行过漂染,而棕色染膏里是带有蓝色的,所以漂染过的部位都会呈现一些青色,发型师应该就此事先对张女士进行过说明。
审理中,原告张女士确认,自己的头发曾经漂色,但已经是很久以前的事,且只漂了很少部分。原告还确认,购买服务的钱款300余元当时并未核销,现已由平台退回。原告张女士还明确,被告理发店欲使用非施华蔻品牌虽已被张女士发现并制止,但坚持主张损失欺诈赔偿。
审理中,被告理发店表示对原告张女士主张的损失项目均不确认,但之后同意赔偿原告张女士2000元。
上海浦东法院认为,原告张女士至被告理发店处接受染发服务,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
原告张女士现主张被告理发店提供染发服务过程中不当操作,造成原告损失。而原告主张的损失中,医疗费大部分为医保统筹支付,欺诈行为并未实际产生,后期体检费用、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并无必要性依据,头发被迫剪掉20厘米的损失亦无实际内容,误工费损失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重新漂发、染色、养护的费用也没有合理性依据。
纵观原告张女士主张之赔偿项目和金额,其中具备因果关系和必要性、合理性可以成立的损失金额并不超过2000元,现被告同意赔偿2000元,无不当,法院予以采信。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理发店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女士钱款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