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史上的纪律教育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解读(二百一十七)

  变相公款旅游案件如何查处? 

新时代新征程上,党和国家坚持常态长效深抓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对“四风”问题紧盯不放,严肃纠治公款享乐奢靡问题。其中,整治公款旅游等问题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


在铁纪“长牙”、发威的形势下,当前明目张胆公款旅游的现象已明显遏制,但变相公款旅游问题有所抬头,且手段翻新、日益隐蔽。有的以工会活动为名“借壳游”,有的以学习考察为名“顺带游”,有的以开展工作为名“夹私游”……面对种种变相公款旅游问题,执法执纪中如何准确认定查处呢?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了违纪公款旅游的四种情形: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有上述行为之一,应予以相应处分。

党员干部公款旅游,除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外,对于违规支付的旅游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应由受处分党员干部个人负担。

现实中,变相公款旅游比较隐蔽,大都以检查考核、招商引资、学习培训等名义掩人耳目,难以发现问题。为了破解“发现难”,应对隐形变异,要拓宽问题线索来源,多渠道、全方位排查挖掘。

一是进行交叉检查。通过“室组地”联动和片区协作,对相关单位的“三公”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交叉检查,重点检查差旅费报销台账,从中发现存在的问题。二是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线索。三是充分运用党风政风监督、管理大数据平台,对差旅费报销、公车使用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锁定可疑票据、用车记录等,助力精准发现违纪问题。

鉴于变相公款旅游的手段多种多样,因此核查方式也要多措并举,提升办案质效。一是凭证核对法。通过查验机票车票、住宿发票、差旅费报销单等材料,逐一进行核对。二是信息比对法。充分运用财政、税务等部门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将变相公款旅游的信息进行比对,发现可疑之处。三是协作配合法。由于变相公款旅游大多发生在外地,要积极与当地的纪检监察等部门协作,提高办案效率。

同时,对于变相公款旅游的定性处理要准确、快速。对“借公务之名,行旅游之实”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分清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追究纪律责任和监察责任。发现公职人员采用伪造凭证等方式违规报销个人费用,应按《条例》规定严肃查处,如果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则涉嫌职务侵占、贪污犯罪另案严处。

编辑:张利忠、赵书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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