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披露关于对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根据警示函披露,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公司内部董事人数占董事人数1/5以上,但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人数的1/4;股东中国华电集团产融控股有限公司推选的监事超过监事会成员的1/3。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未采用累积投票制度。公司未建立董事、监事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四川监管局决定对川财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该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上述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