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后,再提高利息转借他人?化州法院审理了

现实生活中

有些人利用自己的名义

从金融机构贷款

再提高利息转借他人

从中赚取利息

这样的行为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呢?

日前

化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

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认定双方签订的借据无效
  

黄某与刘某为同事关系,刘某因投资做生意需要向黄某借款147000元。黄某通过某金融机构贷款后,当天即转借给刘某。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以及每月3000元的借款利息,刘某也出具了《借据》,但借款期满后刘某仍未能还清借款。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刘某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化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向刘某出借的147000元为金融贷款,并非自有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黄某将个人银行贷款转借给刘某,属于该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故双方签订的借据无效,因此关于利息的约定无效,对黄某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刘某已归还的利息应抵扣借款本金,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剩余借款本金。



该院法官表示


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但是,通过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给他人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除了借款合同无效,双方对于借款利息的约定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外,还可能因自己无法及时偿还贷款而面临被起诉,被纳入不良征信的风险。若转贷行为获利数额较大,构成高利转贷罪的,出借人还会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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