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坏林木种植杨梅,苍南一村民被处罚!

案例简介

2024年12月9日,综合执法人员经有关部门移送,发现当事人在苍南县莒溪镇坳下村黄畲自然村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毁坏林木种植杨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于2024年12月11日立案调查。
鉴于当事人为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林防〔2023〕23号序号3.01、《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森林法〉切实做好林木采伐管理等相关工作的通知》(浙林资〔2020〕37号)第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森林法〉切实做好林木采伐管理等相关工作的通知》(浙林资〔2020〕37号)文件关于树木补种标准原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林木株数一倍的树木,共计195株,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572元。




法律链接

《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违法采伐、毁坏林木需要树木补种的,公益林内应种植乔木树种,无法种植乔木树种的,可种植灌木树种,树种选择应当符合公益林区划界定的树种要求。商品林内可种植乔木树种或者灌木树种。乔木树种应当使用3公分以上的容器苗,灌木树种应当使用2年生以上苗木。树木种植后6个月的成活率不低于85%。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温馨提示

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等人类活动,若未经合理规划与环境评估,往往会对自然生态系统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这些活动直接破坏了林木的生长环境,导致树木被砍伐或根系受损,进而引发水土流失和生物多样性减少。林地的毁坏不仅意味着绿色植被的消失,还削弱了土壤保持水分和养分的能力,增加了洪水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风险。此外,这些行为还破坏了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威胁到它们的生存与繁衍,对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如实施严格的土地使用规划、推广生态恢复技术和加强环境监管,以减轻此类活动对林木和林地造成的毁坏,保护我们宝贵的自然资源。


来源:苍南综合执法(通讯员:吴宝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