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房土两税征期的温馨提醒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个人所有、规划用途为商铺、厂房、写字楼、公寓等非住宅类房产,需依法申报缴纳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出租房产,还需申报租金收入相关税费。自然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房产出租发票,房产税在代开发票时一并申报缴纳。我市自然人缴纳从价计征房产税(即房产自用或闲置)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自然人缴纳从租计征房产税(即房产用于出租)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2月31日前。
请应申报但仍未申报缴纳房土两税的纳税人在纳税期限12月31日前通过电子税务局、“粤税通”微信小程序、V-Tax远程可视化办税平台等“非接触式”渠道办理申报,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恩平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办理。逾期仍未申报缴纳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确需前往办税服务厅(恩平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办理的,请提前通过“粤税通”微信小程序预约办税时间。同时到厅办理时请携带产权人和经办人身份证、不动产权属证明、租赁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产权人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咨询电话:0750-3912366。
国家税务总局恩平市税务局
2024年12月25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恩平市税务局
责任编辑:张卫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