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评论员 徐汉雄
12月24日下午三点,江苏盐城一农民因卖1只羊获利180元被大丰区市场监管局罚款10万元的行政诉讼案件,在盐城中院17法庭二审公开开庭。(据12月25日法治日报报道)
据报道,2023年11月21日,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菜市场查获农民陈某摊位上摆放的1条羊胴体和6个羊头等未经检疫验讫并盖印章的羊肉。检查过程中,陈某承认家中冰箱里还有3条羊胴体,并带领执法人员到家中办理了扣押手续。
相关报道截图(来源:法治日报账号)
2024年1月18日,大丰区市场监管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拟没收尚未卖出的6只羊头和4只羊(包括3只在家中查获的羊胴体)、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罚款130180元。2024年5月6日,陈某将大丰区市场监管局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原行政处罚。
卖一只羊获利180元,被开出10万元的罚单,给人小案大罚的感觉。按照法律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陈某售卖的羊肉存在未经检疫的情况,按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处罚。但就具体违法情节而言,是否要罚这么多,值得商榷。
据报道,陈某售卖的羊系村民顾某所养,顾某患癌急需用钱,所以他才帮忙宰卖羊肉。后经对羊头、羊肉抽样送检,符合有关兽药残留、金属残留等标准要求,结果为合格。可见,虽然所售卖的羊肉未经检疫,但事后的抽检表明,羊肉并无问题,这意味着可能并不影响安全食用,不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无论从动因与社会影响来看,如果酌情从轻处理也是说得过去的。事实上,陈某家中还有老人身患淋巴癌晚期,需要巨额理疗费支出,如果被罚十万元,对这个家庭来说,就是不可承受之重。
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认为,陈某从事相关经营20多年,对羊头、羊肉需要检验检疫后方可进入市场流通销售属于明知或者应知,不具备不予处罚情形,且已售出的羊肉无法检验,危害后果无法消除,没有法定的减轻情节。按照上级规定和专项行动部署,要严厉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肉类违法行为,任何从轻或减轻处罚都必须要有证据证明。
从执法本身来说,依法行事并没有错,但相关方面也三令五申,要求做到宽严相济。早在2021年11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就提到,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今年2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也明确要求,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切身感受,确保罚款决定符合法理,并考虑相关事理和情理。
任何处罚都不是目的,是为了能营造知法、守法的氛围。一些小案大罚之所以引发争议,就在于违背了常理常情,让人难以接受,这种处罚并不能彰显法律威严,相反,还让人产生不公平之感,也就不能实现良好的执法效果。
根据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规定,农民在自行屠宰前,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防止疾病传播。但在实际上,由于一些农村地处偏远,未必能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检疫,如何为有自行屠宰需要的农民提供检疫服务,也需要配套的便民措施。相关规定也要求,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普法教育贯穿于行政处罚全过程,引导企业和群众依法经营、自觉守法,努力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事后处罚,不如事前引导与规范。
近年来小案重罚问题屡屡引发社会关注,就在于如果过罚并不相当的话,就有失公平。今年2月份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科学适用过罚相当原则。设定罚款要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特点、地方实际、主观过错、获利情况、相似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等因素,区分情况、分类处理,确保有效遏制违法、激励守法。
农民卖羊肉获利180元,被罚10万元,未必就是真正体现了罚当其罪的原则,是否为机械式执法也未可知。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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