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捕捞”不是筐,若是诈骗,再远再深也得“捕捞”

“立案仅4天,就组织几百名警力远赴1000多公里外拘传100多名犯罪嫌疑人,并查封扣押了几千万元的资金,这正常吗?” 12月18日,指尖新闻接到投诉,称重庆市巫溪县警方在2022年年末跨省侦办一起诈骗案时,存在先侦查后立案、民警个人账户收款等多项涉嫌违规违法的执法行为,涉嫌“远洋捕捞”式趋利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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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投诉人吴先生介绍,他的儿子是杭州一家健康管理公司的负责人,因为公司对外销售一款“X浴药包”的行为被重庆市巫溪县公安局认定为涉嫌诈骗,2022年12月31日,他儿子及公司100多名员工被巫溪县警方从杭州的办公室跨省拘传到了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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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查案,是警方经常展开的一项工作。特别是涉及诈骗等方面的案件,绝大多数都需要异地调查,需要异地警方的配合。对此案来说,关键不在重庆警方是不是“远洋捕捞”,而在于吴先生儿子所在公司经销的产品是否存在诈骗问题。如果调查结果认定是诈骗,且具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就要一查到底。也就是说,只要是违法犯罪行为,再远再深,也要坚决捕捞,严厉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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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显然,对重庆警方来说,首先要做的,就是对“X浴药包”是否与其对外宣传的功能、作用等相匹配,到底是虚假宣传还是以假乱真,或者是诈骗行为。也只有弄清楚这个问题,才能对案件的性质予以确认。如果是诈骗,当然需要依法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如果只是价格虚高、功能夸大等方面的宣传,则应当按照广告法等予以处罚,涉及刑事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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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要调查的,就是该公司的宣传推广行为,是否涉及传销,有没有以传销的方式推销产品。如果涉嫌传销,也是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对企业及其负责人等予以严查的。因此,杭州这家公司到底有没有采用传销方式,警方应当认真调查,找出证据。如果没有有效证据,则无法对其行为实施查处。

第三需要调查的,就是企业账上的这些资金,是不是销售“X浴药包”取得的,是违法获得的资金,还是合法渠道获得的资金。调查的目标不能对着这些钱而去,而要对着案件的性质而去。只有在涉嫌诈骗、传销等严重违法行为等,才能对非法收入予以收缴并罚款,否则,是不能轻易没收的。显然,这也是重庆警方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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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的案件,今天才通过媒体来反映,且是因为看到了《人民日报》发表的评论文章《“远洋捕捞”式违规执法的黑手必须斩断》之后,显然是存在一定疑问的。尤其是投诉人提到的警方存在先侦查后立案、民警个人账户收款等问题,应当与案件调查的出发点是没有太大关系的,也是不构成对案件调查性质的认定的,而是重庆警方在具体操作方面的不规范,可以在案件性质确认后,要求重庆警方整改,并对当事人问责。如果涉嫌贪污、挪用资金等,可以依据金额大小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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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起案件的认定,关键在性质,在于是不是诈骗案件。只要可以认定是诈骗案件,就不存在“远洋捕捞”的问题,而是应当严厉查处、坚决打击,否则,任其发展,案值会越来越大,最终产生的后果也会更加严重,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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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我们也建议重庆警方,不要回避矛盾,而是应当主动回应、积极回应,特别是否涉嫌诈骗问题,必须拿出实实在在的证据,证明该案就是诈骗案件,否则,就会引发舆论负面反响,会对警方的办案动机产生质疑。真相到底如何,重庆警方的公开回应很重要。对媒体来说,在重庆警方没有正式回应前,也不要轻易使用“远洋捕捞”概念,并不是跨地办案就是“远洋捕捞”,只有那些为了局部利益不顾实际、不依法办事的异地执法,才是真正的“远洋捕捞”行为,应当坚决斩断。只要是依法办事,特别像诈骗等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异地办案,不仅不是“远洋捕捞”,而且异地警方及相关职能部门必须积极支持、全力配合,确保案件查处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