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投向领域扩大,未纳入“负面清单”均可申请

12月25日,中国政府网消息,为更好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简称专项债券)强基础、补短板、惠民生、扩投资等积极作用,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扩大专项债券投向领域和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对专项债券投向领域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禁止类项目清单”分为五大类。意见将完全无收益的项目,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除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以外的房地产开发,主题公园、仿古城(镇、村、街)等商业设施和一般竞争性产业项目纳入专项债券投向领域“负面清单”,未纳入“负面清单”的项目均可申请专项债券资金。专项债券依法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工资、养老金及支付单位运行经费、债务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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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扩大了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在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方面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将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制造、数字经济、低空经济、量子科技、生命科学、商业航天、北斗等新兴产业基础设施,算力设备及辅助设备基础设施,高速公路、机场等传统基础设施安全性、智能化改造,以及卫生健康、养老托育、省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等纳入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

意见还提出,提高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以省份为单位,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专项债券规模上限由该省份用于项目建设专项债券规模的25%提高至30%。

意见明确将开展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下放专项债券项目审核权限,选择部分管理基础好的省份以及承担国家重大战略的地区开展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支持经济大省发挥挑大梁作用。

据介绍,试点地区可滚动组织筛选形成本地区项目清单,报经省级政府审核批准后不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可立即组织发行专项债券,项目清单同步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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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地区名单中,省份包括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山东省(含青岛市)、湖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四川省;承担国家重大战略地区包括河北雄安新区。

意见提出,允许专项债券用于在建政府投资项目,优先保障在建项目资金需求,防止形成“半拉子”工程。

加快专项债券发行进度方面,意见要求,各地要在专项债券额度下达后及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履行预算调整程序,提前安排发行时间,及时完善发行计划,做好跨年度预算安排,加强原有专项债券、已安排项目同新发债券、新项目的有机衔接,统筹把握专项债券发行节奏和进度,做到早发行、早使用。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孙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