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就《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今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已经正式实施。公司法在监事会设置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交易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为做好公司治理监管制度与公司法的衔接,金融监管总局研究制定《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并于12月25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关注到,《决定》中涉及《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三部规章的修改,涉及设置监事会、关联交易等内容。

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可不再设置监事会

具体来看,《决定》在《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均增加一款:“信托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上述修改与公司法保持一致,机构可以结合自身实际,选择继续保留监事会或者由审计会履行监事会职责,有利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内部监督的效率。”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

增加关联交易报董事会批准情形


现行《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明确,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和重大关联交易两类,其中,一般关联交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授权程序审查,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重大关联交易经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


与上述办法仅要求重大关联交易报董事会批准不同,公司法进一步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要求与之相关的所有关联交易均要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为此,《决定》根据公司法最新要求,对《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作相应修订。《决定》指出,在《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前述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银行保险机构发生的关联交易,应经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不适用本办法第五十七条免予审议的规定”。

明确简化审议关联交易具体标准


在落实公司法要求的基础上,《决定》结合行业实际情况,进一步提升相关要求在实践中的操作性,明确“前述关联交易的标的为银行保险机构提供的日常金融产品、服务等,涉及自然人单笔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下或法人单笔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下,且交易后累计未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的,董事会可对此类关联交易统一作出决议”。


关于简化审议的关联交易金额标准,《办法》参照了现行《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满足上述标准的,可以由董事会对此类交易的管理统一作出决议,免予逐笔审议。


此外,《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中国银保监会”“”等统一修改为“金融监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