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鼓励养老机构按月收费,押金不得超过一年床位费

(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记者 董颖钰)12月24日,据江苏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消息,江苏七部门联合发布《江苏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鼓励养老机构采用当月收取费用的方式,向老年人提供服务。养老服务费预收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对单个老年人一次性收取的押金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即一年的床位费。

图片

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记者了解到,养老机构预收费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三种类型。养老服务费是指床位费、照料护理费、餐费以及个性化服务等费用;押金是指为老年人就医等应急需要、偿还拖欠费用、赔偿财物损失等作担保的费用;会员费是指养老机构以“会员卡”“贵宾卡”等形式收取的,用于老年人获得会员专属权益和服务、使用设施设备、享受服务优惠等费用。

江苏鼓励养老机构采用当月收取费用的方式,向老年人提供服务。床位费、照料护理费原则上按月计收;餐费应根据老年人实际消费情况结算,具体结算方式依据服务合同约定;个性化服务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可以按次或者按月计收。

养老机构为弥补建设运营资金不足收取会员费的,原则上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会员费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尚未建成或者已建成但尚不具备收住老年人条件的养老机构,公办、公办民营、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不得收取会员费。

养老机构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承诺明显低于市场价入住或者折扣返利等方式,诱导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纳预收费。养老机构因停业、歇业等原因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发布提醒,退还剩余费用。实行预收费的养老机构应当向备案地民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据悉,该办法自2025年1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该办法发布前已实行预收费的养老机构,应当自该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过渡期内完成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信息报送等手续。在过渡期内未完成相关手续的,不得开展预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