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
01丹徒法院一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资源库,该案涉及赠与合同和赡养义务。
022019年12月3日,詹某、谢某向詹某甲、詹某乙出具《收条》,载明赠与金额32000元。
032020年11月25日和11月30日,詹某因疾病两次入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14854.62元。
04由于詹某甲、詹某乙在詹某生病住院治疗期间未履行赡养义务,詹某、谢某诉至法院。
05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赠与合同,詹某甲、詹某乙分别向詹某、谢某返还32000元。
以上内容由腾讯混元大模型生成,仅供参考
扬子晚报网12月25日讯(通讯员 陈怡 记者 万凌云)镇江丹徒法院一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25日,记者从丹徒法院了解到,人民法院案例库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建设的案例资源库,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的参考案例。入库案例,能够最大限度发挥权威案例促进正确统一法律适用效能,更好地服务司法审判工作。
丹徒案例入选
入选
近日,丹徒法院胡勇法官审理的《詹某、谢某诉詹某甲、詹某乙赠与合同纠纷案——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作为参考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选案例内容,具体如下:
附案例全文:
关键词
民事 赠与合同 赡养义务 法定撤销权
基本案情
詹某、谢某系夫妻,两人共育有子女三人,分别是詹某甲、詹某乙、詹某丙。2019年12月3日,詹某、谢某向詹某甲、詹某乙出具《收条》载明:今詹某甲、詹某乙共收到父母积蓄64000元整(弟兄两人均为32000元)。2018年12月7日,詹某因疾病至镇江市丹徒区人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高血压病2级,很高危组脑梗死”,2018年12月11日行“经皮穿刺腰1椎体成形术”,2018年12月13日出院。2020年11月25日,詹某因疾病再次入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胆囊结石伴急性胆囊炎、高血压病2级”,2020年11月30日出院。詹某支付两次疾病住院医疗费14854.62元。詹某曾另案起诉,要求詹某甲、詹某乙、詹某丙共同承担上述医疗费。詹某、谢某认为,向詹某甲、詹某乙赠与钱款是希望两人在父母生病、养老时能履行赡养义务。詹某甲、詹某乙在詹某因病住院治疗期间不闻不问,也不缴纳医疗费用,致使詹某、谢某精神上和经济上均受到损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撤销双方的赠与合同;2.詹某甲、詹某乙分别向詹某、谢某返还32000元。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苏1112民初2348号民事判决:撤销原告詹某、谢某与被告詹某甲、詹某乙之间的赠与合同;二、被告詹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詹某、谢某32000元;三、被告詹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詹某、谢某32000元。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该扶养义务包括对长辈的赡养义务。本案中,詹某、谢某作为父母向詹某甲、詹某乙分别赠与现金32000元,双方成立赠与合同。詹某甲、詹某乙在接受赠与财产后,未及时支付父亲詹某的医疗费用,未提供证据证明履行了赡养义务,故詹某、谢某主张撤销赠与合同,要求詹某甲、詹某乙返还赠与款项,应予支持。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父母作为赠与人,将财物赠与给子女后,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