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由其组织起草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24日。
据了解,今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当前,一些地方政府“绕开”公平竞争审查、实施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冲动仍然存在,经营主体、社会公众等对政策制定机关违反审查标准和程序出台政策措施的监督渠道较少、约束手段有限。在此背景下,为了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规则,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监督保障,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了《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
此次,市场监管总局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细化《条例》内容,有利于明确规则界限,促进各地区各部门准确理解和把握《条例》规定;有利于统一审查标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利于细化工作要求,加强制度刚性约束,促进《条例》落地见效,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
《办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重点围绕明确审查范围、细化审查标准、健全审查机制、强化监督保障等作出规定,共5章、46条。
(一)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第一条)、适用范围(第二条),确定市场监管总局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职责(第三、第四条),要求文件起草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审查机制及工作保障(第五条),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公平竞争审查业务培训、数据开发利用、信息化建设和考评考核等作出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二)审查标准。进一步细化有关审查标准,梳理形成16条66项审查标准(第九条至第二十四条),明确红线底线。对例外规定适用条件进一步规定,明确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及合理实施期限、终止条件的含义,保障制度实施(第二十五条)。
(三)审查机制。对审查程序进行规范,规定起草单位应当在起草阶段、有关政策措施内容基本完备后对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审查后政策措施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开展审查(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对审查过程中征求意见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规定起草单位审查结论要素(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健全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的实操性规定,明确起草单位应提交的审查材料及审查程序(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对起草单位、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征求公平竞争影响意见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提出保密要求(第三十四条)。
(四)监督保障。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机制,明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确定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的情形,规定处理相关举报的时限要求(第三十五、第三十六条)。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第三十七、第三十八条),明确公平竞争审查督查有关工作要求(第三十九条)。运用提醒敦促、约谈、行政建议等手段强化责任追究,加强与反垄断执法衔接配合,进一步增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第四十条至四十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进一步细化《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关要求,加强制度刚性约束,保障制度落实落地,促进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经过前期调研、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 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gongshenchu@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3. 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竞争协调司(邮政编码:100088)。信封上请注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24日。
附件:
1.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 关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12月25日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封面来源 | 知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