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幸福观:蕴含现代与古代理念的张力 | 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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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是人类思考和永恒追求的主题。康德区分了幸福论与道德论,同时又希望重新构建一种与德性内在关联的幸福观。康德的幸福观或许为我们反思当代幸福观提供了一个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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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康德幸福观:蕴含现代与古代理念的张力》

作者 | 南昌大学教授    孙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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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幸福是一个困扰着当代人的问题,我们在什么意义上可以说我们追求的是幸福,而不只是感性欲望的满足或者说单纯的快乐?幸福理念曾经闪耀的精神性和道德性光辉似乎已渐渐失落。在本文中,我们将描述“幸福”曾经具有的理念性,并且展示康德试图勾连现代与古代幸福观的努力。我们将看到康德一方面阐释了一种现代的幸福观,并将其道德论截然区分于幸福论;另一方面则力图给幸福以一种道德的安置,去挽留幸福理念的精神性余晖。


区分幸福论与道德论的主要动机


弗格森在《幸福的终结》中写道:“在我们这个时代谈论幸福是要招来嘲笑的。它不仅是被整套更为精致讲究的术语(例如快乐、满足、成就感等)取代的陈旧概念;它还唤起了一个日渐式微的世界。就连广告商在此词前也显得窘惑,尽管他们提供各种可以想象的人间美物,但仍然羞于允诺幸福。显然,这与其说标示出代表他们自身利益的遗留的高尚趣味或谦逊,不如说显露了幸福观念本身存在的某种深层的矛盾。广告商懂得,现代商品担当不起与过去的牵连。而幸福的理念,就如幸福本身一样,是不可否认的古老的。”


弗格森所言的幸福理念在西方有两个源泉——古希腊和基督教的幸福理念,前者最完整的表述可见于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论(eudemonism)伦理学。虽然亚里士多德认为人们持有不同的幸福观,多数人会将感性欲望的满足等同为幸福,但他认为真正意义上的幸福在于人最高的理性能力的实现,这一实现活动自身便包含了诸种美德。幸福因而是人生的完善,是我们应当追求的至善和最高目的,这一目的因其自身之故而值得追求,并因此是内在自足的。所以,我们也将其伦理学称为完善论(perfectionism)的目的论伦理学。基督教承习了古希腊的幸福论,但织入了远为清晰的尘俗与灵肉之分,例如在奥古斯丁看来,幸福首先是灵魂的幸福,我们的至善在于上帝,所以,与上帝建立联系就是幸福本身,这一幸福在其完善状态可以被称为永福(bliss),而美德就是完全爱上帝,首先体现于对上帝的信、望、爱三大德性之中,其他世俗的美德(例如节制)只有与这三大德性关联才具有伦理蕴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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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而易见,经过这一神学的“转化”,幸福所描述的更多是彼岸和天国的极乐与永福,而不是此岸和尘世的人生的完善与自我完善。与此相反,近代西方思想重新将“幸福”从天国带回人间,然而,与此相伴的是幸福理念之精神维度的失落。“幸福”更多被看作感性欲望的满足,不再具有古典幸福理念之内在自足性,因为我们的感性欲望永不餍足,我们在追求幸福时似乎已然失落在这一追求之中。并且幸福因人因时因地而异,无法给出任何具有共通性的目的和规则,幸福的追求因此不再具有道德蕴含。如同霍布斯指出,道德哲学是研究自然法的科学,而不是寻求一种善和目的,后者完全依赖于个体偶然的禀性和选择。这一自然法规定了人们在社会性交往中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在此意义上,霍布斯已初步界说了一种区分于目的论的义务论伦理学。这一与目的论伦理学的切分也是康德区分幸福论与道德论的一个主要动机。


现代祛魅的幸福观


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写道:“幸福学说与道德学说的区分在纯粹实践理性的分析论中是首要和最重要的职责性工作。”幸福论是以幸福的目的作为行为的理由或道德判断根据的学说,一种行为只有在促进幸福的目的时才具有道德价值,因此是一种目的论伦理学。康德的道德论则指不依赖于任何先在地被给予的目的或价值来规定道德义务的纯粹理性的,即道德的法则的伦理学说,并因此是一种义务论学说。要理解后一点,我们首先必须理解康德的道德观。对于康德来说,道德就是一种对于所有理性存在者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道德义务,并且这一道德约束力必须是绝对的,任何自然偏好都不能构成逃避道德义务的理由,所以,幸福作为这些偏好的总和就不可能构成道德的基础。这并不是说康德否认对幸福的合乎道德的追求,相反,康德认为每一个理性的有限存在者必然会追求幸福的自然目的,与快乐不同,幸福“是一个理性存在者对于不断地伴随着他的整个存在的那种生活惬意的意识”,并因此已需要想象力甚或知性或者工具理性的介入,所以,非理性存在者可以快乐或痛苦,但只有理性存在者才可能追求幸福。尽管如此,康德认为幸福的原则是自爱的原则,完全依赖于感性情感,不能构成希腊幸福论伦理学推崇的完善的精神性理念。


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指出:“对象的表象……尽可以是与感官的表象相对立的知性的表象,甚至是理性的表象,但它们真正说来构成意志规定根据所凭借的是愉快情感。”所以,如果将欲求的目的(对象)的实现看作行为的理由,那么这一对象之所以成为行动能够的理由(原则),是因为其实现能够引发我们愉悦的情感。但康德认为愉悦的情感——无论激发这一情感的对象是精神性的还是物质性的——只能是感性的,只有量(例如强度、持久性)而没有质(例如精神与物质、道德与无关道德)的区分。所以,就行为主体与欲求的目的之间的关系看,精神性的对象构成的理由(原则)只能是感性和经验的,不可能提供普遍必然的道德法则。并且,康德进一步指出,幸福基于我们作为有限的存在者的需要和缺失,由需要永不餍足的满足而获得其规定,并因此不是“以独立自足性的意识为前提条件的永福”。显而易见,康德在此同时拒绝了古希腊完善论的幸福观与基督教的永福观,从而拒绝了无论是理性还是感性主义的目的论伦理学,正如康德指出“善和恶的概念必须不是先行于道德法则,而是仅仅在道德法则之后并由道德法则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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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为值得注意的是,康德在幸福论与道德论之间的切分事实上解构了幸福理念在古典时期具有的精神性与道德性内涵。所以,虽然康德认为幸福是理性存在者才可能欲求的目的,并因此有别于非理性的动物也能够享受的快乐,但是,其幸福观界说的其实只是理性欲望的满足,并且这儿的理性是服务于自然欲求的工具理性,所以,就其幸福观而言,康德所持有的是现代祛魅的幸福观,而且令人惊讶地趋同于他所批判的经验主义的感觉论。


“道德上配享的幸福”


与此同时,康德却又在其至善学说中给出了另一种幸福观,我们可以将其界说为“道德上配享的幸福”。康德认为,德性完善虽然是我们追求的至上的道德目的,但这一目的仍然缺乏完备性,因为对于人这样有限的存在者来说,“需要幸福,也配享幸福,但却没有分享幸福,与一个公正的理性存在者的判断相悖”,所以,最高的善(至善)必须将幸福的目的包含到自身之中,但不是以古典幸福论的方式,这一方式从根本上将幸福与道德混为一谈。


与古典幸福论不同,康德仍坚持幸福与道德的非同质(源)性,幸福源于我们的自然需求,道德则植根于超越了我们自然性的纯粹理性能力。所以,在其至善学说中,起主导作用的是德性,简而言之,康德的至善说要求的是以德性分配幸福。然而,康德意识到,不仅人在有限的生命中难以达到德性的完善,而且“尘世中行动着的理性存在者毕竟并不同时是世界和自然本身的原因。因此,在道德法则中没有丝毫的根据,来使一个作为部分属于世界,因而依赖于世界的存在着的道德性和与之成比例的幸福有一种必然的联系”。至善的可能性因此必须依赖于一些必不可少的实践公设,如灵魂不灭与上帝存在,因为只有一个能被看作世界的原因或创造者的道德的上帝,才可能造就一个德福匹配的世界,当然不是我们现实地生存于其中的世界,而是我们可以并且应当道德地希望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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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而易见,尽管仍然将幸福看作感性(自然)欲求的满足,康德却力图给予幸福的目的一种道德安置,“配享的幸福”已经在自身中包含了道德的尺规。借此,康德引入了一个道德的目的,即至善。然而,姑且不论这一至善的目的的引入所求助的宗教-道德的预设在当代语境中是否具有广泛的信服力,仅就幸福观而言,康德的双重幸福观或许正好显露了幸福观念本身存在的深层的矛盾。但是,这并不否认康德卓越的努力,这一努力至少提供了对当代幸福观作出深层反思的一个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