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将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不满意全额退款”的承诺因达成标准约定不明而失效。
2024年初,肖某雇佣江某粉刷新房墙面,双方约定施工前一次性付清12000元的费用,完工后由肖某进行验收,如有问题江某应在10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整改不到位产生的各项损失由江某承担。“施工品质不满意全额退款。”江某还在微信聊天中向肖某承诺。
工程完工后,肖某发现墙面部分区域颜色严重不均,要求江某进行整改,江某却一拖再拖。无奈之下,肖某只能另找他人重新粉刷墙面。随后,肖某将江某诉至将乐县人民法院,要求其退还全部费用,并支付重新粉刷墙面费用5000元及合同违约金6000元。
将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肖某多次提出修复要求,江某未及时进行修复,应承担违约责任。虽然江某曾在微信聊天中向肖某承诺“施工品质不满意全额退款”,但双方对该条件达成的标准约定不明,将乐县人民法院结合肖某支付的墙面重新粉刷费用、延误工期的时长及资金占用损失等,酌情判决江某退还装修款5000元。
将乐县人民法院法官提醒:“不满意全额退款”是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的一种常见承诺,但如何认定“不满意”却存在一定的歧义。面对“不满意全额退款”等宣传口号,消费者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注意明晰条款内容,并保留合同、交易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以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蔡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