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被告人钟某某伙同他人注册成立了一家S公司,实际控制人正是钟某某。
2017年7月起,S公司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运营“某某量化”APP线上平台,向客户推销“区间套利”“DIY炒股机器人”等产品功能,向客户非法提供个股买卖时机、推荐具体股票等证券咨询服务,并从中牟利。
2019年7月至案发,S公司为非法接入券商交易系统,从黑客韩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外挂程序,通过突破权利人软件中的技术保护措施,调用其软件中具有交易功能的某程序,实现股票自动化交易,并以此向客户收取接口服务费。
经审计,2017年8月至2023年6月期间,S公司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000余万元;S公司向客户收取接口服务费共计300余万元。
2024年7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对被告人钟某某提起公诉。10月,法院依法判处钟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百万元。
本案系静安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利用量化交易软件侵入证券交易系统非法荐股案件。S公司炒股软件中的机器人自动选出股票进行自动下单交易,看似是机器在没有人工干预的情况下按照固定的算法逻辑进行选股,但机器的选股逻辑是由人进行设置的,S公司的软件实际上向客户提供的仍然是由机器代替人选出符合人的选股逻辑的股票,本质上仍是人工推荐股票,在无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构成非法经营罪。
同时,S公司还向黑客购买外挂程序软件,进而突破权利人相关的技术保护措施,非法接入数十家券商交易系统,该行为属于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侵犯著作权情形,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证券交易产品及服务的更新迭代速度加快,传统意义上的“直播间荐股”“大V荐股”的方式逐渐式微,所谓的“高科技炒股”“AI炒股”开始流入市场。金融消费者在选择炒股服务时,不要被所谓“机器人自动炒股”的噱头所蒙蔽,应当仔细核查服务提供者的相关资质,防止使自己的资金陷入极大的风险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