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史上的纪律教育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解读(二百一十六)

  自觉筑牢保密防线 

自觉遵守保密纪律是党员干部的义务,也是党纪国法的要求。党章明确党员必须“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是每名党员在入党宣誓时的郑重承诺。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泄露、扩散、打探党组织尚未公开事项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彰显了党的保密工作的重要性,警醒党员干部居安思危、慎之又慎,对组织尚未公开的事项守口如瓶,自觉筑牢保密防线。

《条例》规定,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梳理相关案例发现,一些党员干部失泄密甚至利用工作秘密谋取私利的案件仍有发生。有的人无视纪律要求,甚至将履职过程中获取的内部消息变为借机敛财的机会,把工作秘密当成了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筹码”;有的人保密意识不强、思想上不重视,无意之间造成失泄密问题;有的人通过不支持手段打探、泄露尚未公开的人事任免消息,还有的私自留存涉密文件……


种种泄露党和组织秘密的行为干扰了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工作正常开展,损害执纪执法权威性和严肃性,必须从严纠治相关问题。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监督执纪人员不准私自留存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调查工作情况,对纪检干部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等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巡视工作人员私自留存巡视工作资料,泄露与巡视工作有关的未公开信息的,要给予处理处分。党员干部必须充分认识保守党的秘密的极端重要性和自身肩负的保密责任,对组织尚未公开的事项守口如瓶,自觉筑牢保密防线。


需要注意的是,除主观故意的打探泄露、组织秘密外,大数据背景下非主观故意的失泄密风险也在升高。比如违规存储涉密资料、使用软件小程序扫描识别涉密文件、网络防护措施不到位等,都存在失泄密风险,党员干部应高度重视,时刻紧绷保密这根弦。


编辑:张利忠、查   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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