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
01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起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犯罪典型案例,涉及编造造假新闻、有偿删帖等行为。
02其中一起案例中,郑某某等人通过制作负面视频敲诈某上市连锁冰激凌与茶饮企业A公司,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到三年不等。
03另一起案例中,医药行业公号创始人宋某因发布不实或负面信息,向被害企业共计索取人民币153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04最高人民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应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准确区分舆论监督与借舆论监督为名实施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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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2月25日电(中青报·中青网 记者刘言)近年来,不法分子通过造谣或收集发布负面信息,以利用网络传播等炒作为要挟,向相关企业索要钱财案件高发频发。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起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犯罪典型案例。
在饮料店摆拍负面视频,敲诈上市公司
2022年10月下旬,郑某某纠集姚某某、胡某某等五人预谋通过制作负面视频方式敲诈某上市连锁冰激凌与茶饮企业A公司。
2022年11月初,郑某某指使姚某某应聘到A公司江苏省徐州市门店工作。同年11月14日晚,胡某某假冒姚某某的男朋友,到姚某某工作的门店内假装和其发生争吵并在店内配料盒内小便,随后姚某某故意使用该配料盒为顾客制作饮料,郑某某同时指使王某拍摄视频,薛某在店外望风。
拍摄制作负面视频后,郑某某、姚某某利用QQ软件聊天,制造该负面视频系郑某某从网络购买的假象。后郑某某与汪某某通过电话、微信与A公司的工作人员联系,以在互联网曝光负面视频相要挟,逼迫A公司支付人民币600万元购买该视频。因A公司报案而未得逞。
2023年3月6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对郑某某、姚某某、胡某某、王某、薛某、汪某某六人提起公诉。2023年6月6日,金水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郑某某、姚某某、胡某某、王某、薛某、汪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到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到三万元不等。郑某某、姚某某、王某、薛某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8月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行业公号发布不实、负面信息要求支付“公关费用”删帖,负责人获刑11年
“某某学术车”系医药行业圈内知名公号,主要发表药企爆料文章。2021年1月至10月,该公号创始人、管理员宋某为牟取不法利益,在“某某学术车”上发布江苏、河北等五家医药企业的不实或负面信息。在主动联系被害单位称可以删帖或者被害单位主动联系要求删帖时,要求企业签订“公关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否则拒不删帖,迫使被害企业以“公关费用”等名义支付钱款。
宋某以上述方式向被害企业共计索取人民币153万元。其中,被害企业A、B、C均系江苏大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被害企业D、E分别系河北、山东大型制药支柱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
2022年6月24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宋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向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12月28日,海州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责令退还被害企业损失共计人民币一百五十万余元。被告人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4年4月16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舆情服务”为名 逼迫17家企业“合作”删帖
2017年12月以来,朱某某、孙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曾某某等人以“反传销”“防骗”为名,结伙利用网络实施敲诈勒索。该团伙利用企业存在的经营漏洞和问题,专门编写、发布标题为“某公司涉嫌以消费为名进行传销”“某公司涉嫌股权非法集资”等负面舆情文章,通过短信直接发送至被害企业负责人及员工,或发布至自建的“某某观察”“某某财讯”“某某财经”等网站,供他人转载,形成对企业的负面舆情。
被害企业提出删帖要求后,朱某某等人拒不删帖或者故意拖延放任舆情扩大,并明示或者暗示可以签订“合作协议”快速删帖。为消除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良影响,被害企业被迫与朱某某等人签订“合作协议”并支付删帖费用,朱某某等人得手后即将负面舆情文章删除。2017年至2023年,该团伙采用上述手段先后对注册地位于湖南、四川、北京等地的17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络信息公司实施敲诈,犯罪金额达人民币66万余元。
2023年12月20日,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朱某某、孙某某等五人涉嫌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2024年3月26日,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认定朱某某等五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至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至一万元。被告人朱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曾某某等四人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6月17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准确区分舆论监督与借舆论监督为名实施的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厅负责人指出,利用网络、自媒体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行为较传统敲诈勒索犯罪具有更强隐蔽性和伪装性,犯罪分子往往打着“舆论监督”的幌子,通过发布负面信息对企业形成舆情压力,迫使其以“商务合作”的名义出钱删帖。对于此类行为,检察机关应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从有无实施胁迫行为、交易的异常性、非法占有目的等方面,准确区分舆论监督与借舆论监督为名实施的犯罪行为。
他以宋某敲诈勒索案举例说,宋某通过自媒体平台炒作企业的不实、负面信息,通过明示、暗示等各种方法对企业进行威胁,并持续发帖,迫使企业支付“公关费用”才予以删帖,该行为具有胁迫性;该删帖合作协议并未提供实质性服务,并非企业所需的正常交易行为;宋某作为医药行业从业人员,其明知平台发布的“药企黑幕”信息的虚假性,却主动发布不实、虚假信息迫使企业支付财物,具有非法牟利目的。检察机关精准履行刑事指控职能,最终,宋某以舆论监督为名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被依法严惩。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