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校规背后,是将控制、规训奉为圭臬的管理主义和效率主义倾向!

“奇葩”校规频现,不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更触及教育的根本问题——学校管理的目的究竟是什么?是简单地维持秩序、规训学生,还是以人为本,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围绕这一核心议题,我们邀请学者、校长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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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左、右依次为:

余凯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

李海林 上海新纪元双语学校校长

黄晓磊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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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一:近期频繁曝光的中小学“奇葩”校规和粗暴管制行为,是否反映了学校管理机制的某些缺陷,或者更深层次地揭示了当前教育领域存在的教育理念错位问题?学校应如何区分合理的纪律要求与过度干预学生个人权利的界限?







余凯:频繁曝光的“奇葩”校规和学校的粗暴管制行为,表面看是少数学校正常的管理权膨胀为对学生的“合法伤害权”,有限的知情权逾越了学生合法的隐私权,正当的经营权异化为学校管理方谋利的寻租行为,究其根本,这一系列事件背后折射的是,一些学校将控制、规训奉为圭臬的管理主义和效率主义倾向,追求的是整齐划一的形式美学、立竿见影的短期效果,乃至假规范之名行谋利和侵权之实。在这样的越界操作下,学校本身应有的教育意蕴与价值被逐渐遮蔽、消解甚至走向反面,由此学校教育非但不能成为解决社会问题的途径之一,反而成为问题的一部分,甚至催生未来更多的社会问题。


《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明确强调,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学校需要进一步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完善学校治理结构。价值立场是现代学校治理的先导和基础,学校治理首先是一种价值治理。学校教育活动离不开对“教育是什么活动”“学校是什么场所”以及“学生是何种群体”这三个价值问题的追问。教育是传承文明、生长想法、建立有意义关系的活动,学校生活是人类对于理想社会形态的模拟和实验,学生是具有独立人格和平等权利的未来社会建设者和接班人。在这个意义上,现代学校治理就需要重构学生、教师、家庭和社区等重要权利主体之间的关系,而少部分学校的粗暴管理恰恰与以上价值立场背道而驰。


区分合理的纪律要求和越界侵权的边界,应从学校行为是否以尊重生命作为教育活动的出发点,是否以尊重规律作为学校管理的过程性要求,是否以尊重多样性为学生发展的结果样态来判定。尊重生命的核心是人本主义,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坚决反对没有目的的行动、没有教育的管理、没有道德的优秀、没有灵魂的卓越。尊重规律的核心是理性主义,发扬公平、民主、责任和理性精神,坚决反对一切“反教育”行为。尊重多样性的核心是民主,致力于让学校教育适应每个独一无二个体的存在,而不是反过来。


李海林:这些“奇葩”校规看似是学校管理方式粗暴的问题,实质是学校管理者在教育理念上的严重错位。教育的根本使命是促进学生发展,而不是“把学生管住”;教育的根本动力是“激发学生的善意”,而不是“限制学生的需要”。教育的过程,是一个促进学生“社会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有一个让学生逐步接受社会基本价值观、基本规范的任务,要完成这个任务,的确需要“校规”,但是要遵循两个原则。第一,凡是没有与社会基本价值观、基本规范冲突的事情,都不宜列入校规。第二,学校不是一个“不允许犯错误”的地方,而是一个让学生在犯错误后“认识到问题”继而“在行为上改进”的地方。这才是教育的本质规定,才能体现学校存在的真正价值。


“奇葩”校规之所以“奇葩”,首先,是因为其“教育意义”不在社会基本价值观、基本规范之列。其次,即使学校考量了实际情况,也应该允许学生经历一个“认识到问题”然后“在行为上改进”的过程。例如:关于学生带零食的管理,如果目的是保护学生的饮食和身体健康,那就应该先从“吃零食过多对身体发育的影响”的教育开始;如果是防止学生乱扔零食包装造成学校环境卫生问题,则应该从“爱护学校环境卫生不乱扔垃圾”的教育开始。在学校,凡是没有教育目的的管理行为都是粗暴的。


实际上,一些学校的管理行为之所以是“粗暴”的,就在于其出发点是为了方便学校管理者的管理,是为了减少学校管理的“麻烦”,而不是真正从“教育学生”的角度来设计。这是学校管理彻头彻尾的本末倒置。


黄晓磊:校规是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教育工作的制度性依据,已成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依法治校、推进现代学校治理的重要抓手,对维护学校正常秩序有重要意义。近期,各种不合理的校规频繁出现,一定程度上折射出教育实践中过于强调管理对维持学校秩序及规范学生行为的强制作用,对学校管理生搬硬套和错位理解,将教育工作简单地理解为管理工作,存在用管理代替教育的观念或行为倾向,忽视了学校管理制度本身的教育属性。校规相较于其他制度性规范具有鲜明的独特性,主要体现在其自身可以作为一种重要的教育力量,不仅可以为学校管理提供依据,更能产生积极的教育引导作用。学校制定和执行校规,不只是为了规范学生行为,更是为了纠正或扭转学生的失范行为,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维持在一个稳定有序的空间,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出现“奇葩”校规和简单粗暴管制行为的根本原因,在于学校教育的功利化,窄化了对校规的理解,过于追求高效率的行为管理,夸大了学校管理的功能,混淆了管理与教育的概念。正如赫尔巴特所言:“满足于管理本身而不顾及教育,这种管理乃是对心灵的压迫。”学校管理是一套规范性的行为体系,其目的不是强制学生不能做什么,使学生行为处于一种可控的状态,以杜绝行为失范,而是能够使学生在遵守学校规范和纪律要求的过程中,有效实现学生的社会性发展,与尊重学生个体个性化发展相得益彰。清华大学石中英教授认为教育就是要促进学生个性化和社会化发展的统一。合理有效的学校管理和纪律要求应该能够有效防止学生个性化发展与社会性发展相脱离。因此,合理的纪律要求一定是促进学生发展,而不是简单地为了保证学校的有序性和规范性,以统一的标准规范学生的行为。偏离学生发展的任何纪律要求都是毫无意义、没有价值的。这也是判断纪律要求是否过度干预学生个人权利或个性化发展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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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二:在现代教育多元化发展的趋势下,学校管理应如何平衡统一规范与个性发展的关系?即怎样制定既具有普遍适用性、体现教育基本要求,又能尊重学生个体差异、满足不同学生特殊需求的校规,从而真正达成人本理念下的育人目标?









余凯:我们今天所熟知的学校管理模式来自20世纪初工业社会的科学管理实践,许多管理制度都保留了标准化和制度化的历史陈迹,它们与迅速发展的教育官僚体制和工业社会所推崇的效率原则达成较高的和谐一致。教育活动的制度化强调对既定规范和标准的服从,并依据这些规范和标准进行“科学管理”,保证学校教育活动有序、高效地进行。这种以强制、高效、有序和整齐划一作为重要特征的制度化教育走向极致,就必然展现出限制学生自由发展的破坏力。


学校管理者必须意识到,教育活动与摧残、奴役、操纵、控制、禁锢、贬抑等“反教育”活动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是影响受教育者追求真、善、美的关系性行为,而后者是指向外在动机的交易性行为。如果学校只是一个规训的场所、一个经营知识的店铺,如果学校发生的事情与自由、幸福、美好无关,那么我们的教育活动没有开始就已经结束了。这个意义上,学校应该适应学生全面自由发展的需要,而不是让学生适应学校在教育名义下的各种规训制度。


学校规则的制定如果希望平衡学校统一规范和学生个性发展的关系,就应要求学校生活的各个主体践行民主的生活方式。民主的生活方式至少有三个方面的要求:第一,学校的信息流动应公开透明,这意味着学校需要主动向包括学生在内的相关群体发布有关学校发展的各项信息,而后者有方便的常规渠道向学校管理者发表意见,各方之间有简便快捷的渠道进行信息和意见的交流;第二,学校应有明确的议事规则,包括在相关群体参与下制定并通过学校章程或其他办学纲领性文件,学校管理制度中的会议规程、动议处理、选举程序和文件制度体现公正民主精神,学校的议事规则在各个方面的工作中得到遵守和加强;第三,学校应有合理的治理结构,这就要求学生组织能真正发挥民主监督的职能,学校的重大事项有学生代表参与讨论,学校对包括学生在内的相关群体提出的意见、建议和申诉,有明确的处理和反馈程序,并能以开放的心态接纳和处理不同意见。


黄晓磊:尊重学生自然天性,促进学生多样化个性化发展已成为现代教育的基本遵循。但学生个性发展是有边界的,不是漫无目的的随性发展。学校管理规范的制定要以学生发展为基准,确保实现教育教学目标,保障学生朝着个性化和社会化的方向发展。同时,学校管理也要关注学生个性发展需求,及时调整违背教育规律和阻碍学生健康发展的不合理规范,保障学生个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断增强管理规范的教育性,实现统一规范与个性发展的内在一致性。概言之,学校管理要坚持“以学生发展为中心”的原则,让师生充分参与学校管理的各环节,更多地思考与挖掘管理规范的教育意义,最大限度地保障师生共同参与学校治理,在教育实践中使统一规范与个性发展保持动态平衡。


校规建设已经成为学校的自觉行动,是学校管理的重要手段,同样具有规范性和教育性。校规的制定要实现双重属性的有机统一,既要具有普遍适用性、体现教育基本要求,又要能尊重学生个体差异、满足不同学生特殊需求。一是校规制定要基于国家社会发展要求和学校教育教学目标与育人理念,确保校规实施与教育活动具有一致性,有效保证校规一以贯之实施,为学生个性发展建立良好的教育秩序。二是校规制定要基于本校实际和学生情况,拓宽师生参与校规制定的渠道,充分反映师生意见,在统一规范和个性发展之间留有弹性,为学生个性发展营造更为宽松广阔的成长空间。三是校规制定要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校规高质量建设推动学校文化发展,潜移默化地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积极构建高效能学校治理体系,促进学校在教育目的、功能、内容、方式、管理上的更新,扭转教育中的功利化倾向,推动学校教育功能从选拔淘汰走向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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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林:教育要扬善,但不要企图把学生培养成“神”;教育要抑恶,但要顺应学生的天性。这就是现代教育的准确定位。现在的学校,力图把学生变成“神”,对学生提出非常高的要求,完全忽视孩子的天性。我认为,这是现在有些学校“奇葩”校规产生的根本的、思想层面的原因。


关于什么是好的教育,确有争论,实际上也不应该要求只有一个标准答案。但是好的教育有一个最基本的品质,就是不反人性。具体到孩子身上,就是要顺应孩子的天性。那么,什么是孩子的天性呢?其实一目了然。现在孩子身上表现出来的欲求,到其成人后,仍被社会所允许,就是孩子的天性。仍以吃零食为例。孩子长大成年,吃零食还会是一个社会禁忌吗?哪个单位会规定员工“不得吃零食”吗?凡是成年人允许的行为,在孩子身上有表现,即天性之所在(当然这不等于说成年人的行为孩子都可以做)。然是人之天性,则在价值上必须得到承认。先承认其价值,再对其行为表现加以规范和提升,这是关于学生行为规范教育的基本原则。如果行为规范教育直接否定符合孩子天性的一些欲求和表现,则从根本上与孩子对立。孩子注视着成人世界,聆听着成人世界对自己的教诲,体会着成人世界对自己的教诲与自身切身体验的冲突,往往先是莫名的诧异,然后是茫然失措,最后是对抗。我们的教育,就是这样失败的。


不同的孩子,会有不同的天性倾向,每一种天性,都在行为表现上得到提升和美化——这就是所谓个性的实质性内容。学校应该比社会上的其他任何组织,更能接受个性化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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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三:从法律法规和教育伦理的视角出发,如何构建一套科学有效的监督与评估机制,对学校校规的合理性进行常态化审查,及时纠正那些违背教育规律、侵犯学生权益的“奇葩”校规和管理方式,保障学校管理在合法合规且以人为本的轨道上运行?




余凯:现有的教育督导制度已经为纠正违背教育规律、侵犯学生权益的粗暴管理行为提供了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解决这类问题可以在既有框架内加强教育督导和教育执法,不宜改弦更张、另辟蹊径增加制度成本。根据2012年国务院颁布的《教育督导条例》,教育督导机构实施督学督政,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广东省等地方政府出台的教育督导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教育督导部门对被督导单位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行为可以责令改正,提出处理建议;对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行为可以予以制止。可见,《教育督导条例》已经为相关办学主体的违规问题解决提供了政策和法理依据,并明确了问责情形和问责方式。建议在综合性督导和经常性督导以外,针

对部分地区和学校开展以学生管理制度合规性检查为主题的专项督导,确保教育督导能够“长牙齿”,形成对非法侵害和违规办学行为的长效治理机制。


黄晓磊:一是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制定校规的指导和监督,在区域内统筹推进校规的制定和实施,通过组织法律顾问等社会力量支持学校制定实施校规,建立学校校规备案审查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合法、不合理的校规。二是学校应当成立校规制定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等机构,建立完善的校规制定和实施工作机制,确保制定或修订合理合法的校规,监督学校、教师依法依规施行校规。学校在制定校规时,要做到“三个充分”,即充分调研、充分吸收教师和学生意见、充分征集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员意见,防止出现“奇葩”校规三是家长及社会有关方面应当积极参与学校校规制定工作,重视监督校规实施,对违背教育规律、侵犯学生权益的“奇葩”校规和管理方式,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建议,保障学校管理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运行。


李海林:这涉及教育管理的理论与实践的问题。一方面,学校管理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权;另一方面,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管到每所学校的每一条具体的校规,也不现实。照我看来,还是要从学校内部治理这个角度来思考解决的办法。


首先,学校任何正式的制度性安排,都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才能生效。具体到学生管理,则必须有征求学生和家长意见的环节。有了这个程序安排,一多半的“奇葩”校规就不会出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对于这一点是有要求的,但在具体的执行中没有得到落实。这应该引起大家的重视。


其次,在学校面前,学生是“弱者”,其力量难以与学校“抗衡”,应该要求每一所学校都成立“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之类的组织。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通过一定的程序,以全体学生的名义与学校领导对话,对学校关于学生管理方面的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学生听证会和家长听证会,是极好的一种形式。我相信,现在的学校领导,通过这种形式,一定会清晰地听到孩子们的声音,会很自然地意识到自己的一些决策的“粗暴”之处。


最后,强化学校文化建设的系统性和规范性。学校文化包括理念系统、行为系统、环境系统和视觉系统。一般来说,理念系统都经过了认真的思考和广泛的审核,其表述没有较大的漏洞,而环境系统和视觉系统,则有更多的专业的标准。只有行为系统,学校的自由度比较高。在学校文化建设过程中,要求这四个方面有内在的统一,其中行为系统必须与学校理念系统一致。如果学校在制定学生行为规范条文的时候有这个工作步骤,一些学校的“奇葩”校规对学校理念系统的破坏性质,则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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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教育家》杂志2024年12月第1期,原标题《学校管理如何回归人本和育人?》
策划 | 周丽
统筹 | 周彩丽 
校对 | 齐丽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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