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鲤 (Li He)、许嘉 (Jason Xu)、陈妙敏 (Vanessa Chan)、郑玮霆 (Marco Cheng)
董事培训:联交所通过本次修订进一步提升董事会效能,要求每位董事每年均需完成特定主题的培训,其中初任董事须在首次获委任后18个月内完成至少24小时的培训,若其具有其他交易所上市经验,培训时数可减至12小时。
独董“超额任职”设限:为避免董事分散精力,新规定对独立非执行董事(下称“独董”)的“超额任职”设限,不得同时担任超过六家香港上市发行人的董事,并为现有独董提供三年的过渡期以符合此项要求。
首席独董(建议最佳常规):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将咨询文件中提议的“董事会主席非独立人士情况下需任命首席独董”由硬性要求改为建议最佳常规,但加强了对与股东互动的披露,力求平衡灵活性与透明度。
董事会表现评核:本次修订亦引入定期评核董事会表现的要求,并强制披露董事会技能表,全面展示董事的能力和贡献。
独董九年任期上限:为确保董事会保持独立性,修订规定在任超过九年的独董不得继续以独董身份留任,这一限制通过延长至六年的过渡期以分阶段实施。在第一阶段(2028年7月1日或之后首次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时),发行人董事会中连任超过九年的独董不能占多数;而到第二阶段(2031年7月1日或之后首次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时),发行人董事会中将不得有任何连任超过九年的独董。
本次修订强化了董事会及员工多元化政策的要求,不仅规定提名委员会中必须包含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还要求上市公司每年检讨董事会的多元化政策,并将其提升至强制披露要求。同时,《上市规则》新增规定要求发行人制定并披露全体员工的多元化政策。这些举措旨在进一步推动公司治理结构的多样性,促进性别平衡,并增强企业在多元化方面的透明度和社会责任感。
为加强企业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本次修订明确了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系统的年度检讨要求,并将检讨过程和结果的披露提升至强制性披露要求,这使得发行人必须在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检讨的过程及结果。此举不仅提升了董事会对风险管理和内部监控的关注度,还通过明确披露要求增强了投资者对公司治理质量的信心。
在资本管理方面,本次修订后的《企业管治守则》要求公司加强对股息政策及董事会股息决定的披露。具体而言,公司需在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派息政策的详细内容或解释未设立相关政策的原因,以及董事会在股息分派决策中考虑的关键因素。这一改动旨在通过增强透明度,使投资者对公司资本管理策略及其背后的考量有更清晰的了解,从而提升市场信任。
总体而言,本次修订对《企业管治报告》中的披露将产生以下重要影响(其中包括):
(1)董事会效能方面
股东互动:需要披露与股东互动的资料,包括互动的性质、数目、频次、参与双方及跟进互动结果的方法等;
董事培训:需要更仔細具名列载每位董事的董事培训详情,包括培训总时数、培训形式、培训主题、培训者及董事相关声明(如适用)等;
董事会表现:需要具体披露董事会表现评核的详情,包括是否在报告期内进行了评核或下次评核时间、评核的提供者及其与公司或董事之间的关系、评核方式、评核结果及相应改善措施等;
董事会技能表:需要编制及披露董事会技能表,包括当前技能组合详情、其如何符合公司目的、价值观及理想文化以及董事会新技能详情(如适用)等;及
提名委员会评估:需要披露提名委员会每年对各董事对董事会投入的时间及贡献、能否有效履行职责的评估结果。
(2)独董独立性方面
董事已任职时间:需要披露每名董事的任期及当前委任期间。
(3)董事会和全体员工的多元化方面
多元化政策:更详细披露董事会成员多元化及雇员(包括高级管理层)多元化的政策或其摘要,包括目标数字和时间表、多元化董事继任人才库措施及年内多元化实施情况的检讨。
(4)风险管理和内部监控方面
风控有效性检讨:需要加强披露董事会对风控有效性的检讨(至少每年一次)详情,新增需披露的内容包括:(i) 董事会确认其相关责任及其确认风控系统适当且有效的声明;(ii) 风控系统的主要特征;(iii) 报告期内风险评估及风控系统的任何重大变更;(iv) 相关内部部门/外部服务提供者检讨风控系统有效性的责任、流程和频次;(v) 佐证董事会认为风控系统适当及有效的资料;及 (vi) 检讨范围及检讨结果的详情。
(5)股息方面
派息政策及董事会的股息决定的特定资料:(i) 如公司订有派息政策,则需要披露该政策及其摘要,及董事会作出相关决定时考虑的主要因素;(ii) 如公司未订有派息政策,则需要披露该事实及相关理由;及(iii)无论是否订有派息政策,公司在宣派股息时应披露任何大幅偏离上年同期股息率的理由,及在决定不宣派任何股息时应披露董事作出有关决定的原因及公司拟采取以提升投资者回报的措施(如有)。
本次修订下的《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的《上市规则》条文将于2025年7月1日起实施。因此,新规定将适用于2025年7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的企业管治报告和年报(亦即是说以12月底为年结的上市公司而言,新披露要求将由就2026年财年刊发的企业管治报告和年报起开始适用)。此外,有关“超额任职”上限及独董任期上限的规定将设有过渡期安排,公司需要在相关具体过渡期内符合相关规定。
达维解读
1. 持续拓展多元化要求
附件表格:本次修订内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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