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小王为购房联系到某中介公司,双方签订《看房协议》,约定中介公司为小王提供房源信息,成交后小王需按成交价的1%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协议签订后,中介公司向小王提供了某小区的房产信息,带其看房,并与房主小李沟通。后中介公司却发现,小王私下已经与小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中介公司遂以小王的行为构成了“跳单”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小王支付佣金及违约金等费用。小王却大呼冤枉,认为中介公司只是带自己看了一下房子,自己和小李是通过共同的朋友联系上后签订的协议,为什么还要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枝江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本案中,小王在接受中介公司的服务后,利用了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和媒介服务,为省中介费,绕开中介公司私下与房主签订购房合同,其行为已构成“跳单”。最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王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等费用7000元,本案得以圆满解决。“跳单”行为又称“跳中介”,是在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后,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服务,甩开中介人私下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或者另行委托其他中介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后,将违背契约精神的“跳单”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予以明确禁止。认定“跳单”行为,需要符合三个构成要件:
1.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务;
2.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
在房地产等交易活动中,中介人在中介活动中积极服务,提供合适的房源与交易机会,为委托人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委托人在满足自身需求的同时理应为自己的获益“买单”“跳单”行为损害了中介人的合法权益。“跳单”看似省掉了一笔中介费,实则增加了交易风险,最终还要为违背诚信的行为“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