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女士于2023年11月购买了一辆机动车,并花费2520元购买了一份延长保修服务。按照合同规定,原厂保修期结束后,她的车可以得到延长2年或6万公里的保修服务。
然而还不到一年,这辆车就因自然灾害导致报废,这也意味着她购买的延保服务还未实际生效。然而当她向经销商提出退延保费时,却遭到了拒绝。
为此,记者联系了白女士购买延保服务的经销商。工作人员回应称,今年以来确实因自然灾害事故导致不少车辆受损,但厂家在延保退费方面有着明确的时间限制。白女士购买的延保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自购买之日起7天内无理由退款,超过7天且在90天内,客户应按其全部已交延保服务费的10%向售后平台支付手续费,商城平台退还其剩余延保服务费;超过90天,不可取消。”事发时,白女士购买的延保服务已超过90天,因此无法退款。但白女士认为,合同的规定是基于车辆存在的情况下发生的,未提及车辆在原厂保修期内报废时应如何处理。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彭艳军律师认为,依据《民法典》中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超过90天不可取消”的条款,属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因而应属无效条款。退一步说,即便该条款有效,按照《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在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就白女士遇到的情况而言,其车辆在延保期前报废,已无法且无需提供延保服务,这属于情势变更,车主有权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彭艳军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汽车延保服务时,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是关于退费、免责等重要内容,避免陷入类似纠纷。汽车销售方及厂家在制定合同条款时,也应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权利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褚英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