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致自己变,亦未变
去年,一纸调令,你从“庞院长”变成了“庞检”。称呼变了,但为民司法的初心不会变。
到检察院后,你承办的第一个案子是一起粮食购销领域买卖合同纠纷案。张某与王某签订粮食购销合同,并预付定金5万元,双方约定月底前完成交付。几天后,张某带人提粮556吨,货款当场结清。对于何时提走剩余粮食,张某只说稍等。
后王某因急于支付农户收粮款,从剩余粮食中出售给他人70吨。张某得知消息后,指责王某不遵守合同约定,王某随即将5万元定金退还张某。
本想着自己只要退了定金,合同就算解除了。可是2023年9月,王某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张某认为王某违反了合同约定,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双倍返还定金。法院审查后认为王某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张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判决王某再返还张某定金5万元。王某不服一审判决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于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本案的原审判决虽系在民法典实施后、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施行前的空当期作出,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定金罚则部分适用的审判原则一直未变。无论从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的角度,还是从维护公平正义、合理分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角度,本案均应对定金罚则进行部分适用。
如果按照“成约定金”不适用定金罚则的裁判思路,虽然张某可通过重新提起违约之诉,要求王某赔偿自己的损失,但是这种方案不仅严重浪费司法资源,也会给当事人带来诉累,不利于矛盾纠纷的顺利化解。于是,你决定运用检察和解的方式来解开问题“死结”。
那天,你拉着王某和张某来到12309检察服务大厅,通过分析小麦价格上涨及张某的实际损失较难认定等情形积极促和,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法院据此出具了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王某和张某握手言和。
不同的视角带来了不同的办案体验,作为法院“老兵”,你偶尔会对检察监督心存疑虑;作为检察院“新人”,你却没少与以前的老同事“交锋”。虽已年过半百,但在检察监督的道路上,还有许多新的领域等着你去探索。2025年,加油!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庞志毅
本报记者郭树合 蒋长顺 史隽 王鹏翔 吴贻伙 刘立新 林建安 管莹 通讯员刘琳玲 陈彦培/整理
(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