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江苏法院持续推进“类个人破产”试点工作,探索符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和法治国情的中国特色个人破产制度,助“诚实而不幸”的自然人卸下包袱、重获新生。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12月2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暖企护企”“类个人破产”典型案例。
意外失火导致赔偿 “类个人破产”助获新生
2018年3月,羌某租赁的房屋发生火灾,造成邻接四人各自经营的店面遭受不同程度损害。火灾事故认定起火原因排除雷击、遗留火种及外来火源引发的火灾因素,不能排除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的火灾可能。后法院判决羌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共计38万余元。
由于羌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经调查,被执行人羌某身患癌症,名下仅有一套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拆迁安置房,且该房屋由其女儿、女婿及年幼的外孙共同居住。羌某因自身疾病和火灾事件的双重打击,几乎对生活丧失希望。与此同时,四名申请执行人希望尽快兑现“真金白银”,重启经营。
针对羌某的实际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执行法官引导其申请类个人破产,对个人债务进行集中清理。在此过程中,羌某签订诚信承诺书,积极申报财产及收入、对外债权等事项。如皋法院执行局联合破产清算庭多次召集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亲属进行协商。在多方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2024年11月,羌某履行完毕,重拾对生活的信心、重新回归正常生活,所有债权人亦获得85%的清偿。
本案是人民法院通过类个人破产程序精准集中解决自然人债务的成功案例。该类个人破产程序,自裁定受理至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前后仅用时40天。债务人羌某提出的和解协议草案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即获得全票通过。双方当事人依托类个人破产程序均重获“新生”:四位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高效率、高比例的实现,重新开启经营活动,“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羌某从债务缠身的困境中解脱出来,重拾生活的信心。本案的顺利结案化解了多起矛盾纠纷,真正达到“解决一案、化解一片”的效果,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多案举债负担重 “化繁减负”助重生
现年65岁的被执行人季某,没有固定收入,日常以打零工为生。数年前,其因交通事故、买卖合同等纠纷被如东法院判决给付李某等债权人30余万元。执行过程中,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但因季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相关案件均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后季某获悉执行法院可受理“类个人破产”案件后,便向该院申请适用该程序对其债务进行清理。该院受理季某类个人破产申请后,依法对其及同住家庭成员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债权人亦认可季某确无能力一次性履行义务的事实,同时对其处境表示同情和理解。考虑到各方当事人均有和解意愿,该院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经协调,4位债权人均同意在放弃部分赔偿款、欠款本息合计11万余元的情况下,由季某分期3年履行剩余义务。
此外,鉴于该案破产管理事务较少且无需代表被执行人季某另行参加诉讼等其他法律程序,为降低债务清理成本,该院决定由案件承办人直接履行管理人职责。后在召开债权人会议时,各债权人均同意被执行人季某提交的债务清偿和解方案,当事人间达成和解。截至目前,季某已累计履行10万余元,为自己赢得了“重生之机”。
本案中,季某因交通事故、买卖合同等纠纷而负债,其虽年过六旬但仍打零工谋生。经调查其偿债能力有限,执行法院遂适用“类个人破产”程序,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季某卸下沉重的债务包袱,防止其因过度负债而陷入生活困境。该案充分体现了“类个人破产”程序鼓励创新、容忍失败、支持重生的价值导向。同时,执行法院积极探索“类个人破产”案件办理路径,根据省法院《关于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解答》相关规定,由承办法官直接担任管理人,既节省了聘请专业机构担任管理人的费用,也有利于法院实时跟踪被执行人财产变动情况,及时督促其履行债务清偿和解协议,实现了多名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促成了债务人的信用“重生”,推进了辖区诚信体系建设,形成了多方共赢的局面。(顾敏)
来源:新华日报·交汇点